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四批第694号)的调查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2016-08-02 12:01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广西迎检工作领导小组:
转来的《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四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188号)中,第694号反映的“柳州市柳东新区强容路20号柳州市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2012年底起处理有机废溶剂),离万友蚊香厂员工宿舍一墙之隔。2015年8月18日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发生起火爆炸,将现在万友蚊香厂员工宿舍全部烧掉了,现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又恢复生产。投诉者质疑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有无完善的环保手续。市安监局、市环保局、阳和消防大队处理该问题上相互推诿,环保局回复已做环评,也经过验收,投诉者质疑环评的防护距离是否合适。有人来检查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该厂就停工。”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立即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位于柳州市柳东新区雒容工业园内,主要以柳州市整车企业油漆废溶剂为原料,通过蒸馏→二次蒸馏→冷凝等工序回收有机溶剂。该项目分别于2011年6月8日、2011年12月30日通过柳州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柳环审字〔2011〕108号)及竣工环保验收(柳环验字〔2011〕111号),并于2014年1月13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同意(桂环审字〔2014〕22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XLZH2014001)。该厂东北、西北及东南面均为工业企业,东面为甘蔗地,场界800米范围内无居民区,150米范围内无地表水域,部分企业厂区内建有职工倒班楼。
(二)“8?18”火灾基本情况
2015年8月18日21时58分,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投料间投料泵导料管上密封胶圈松动,导致原料(油漆废溶剂)泄漏与空气混合,因投料泵电动马达运转中形成的火花接触,引发火灾。烧损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部分厂房建(构)筑物及部分原料、成品等物资和隔壁单位柳州市万友家庭卫生害虫防治所宿舍楼及楼内生活物资以及柳州兴塑管业有限公司部分货物,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79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465821.5元。
(三)处罚情况
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负责人王保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保林给予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火灾后重建情况
2015年11月12日,柳州市环保局柳东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厂未经批准擅自恢复重建,书面送达《关于责令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停止建设的通知》(柳环东字〔2015〕4号),责令其停止重建。2016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该厂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责令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限期整改的通知》(桂环函〔2015〕1846号)责令限期整改。 2016年3月11日,柳州市环保局受理该厂恢复生产申请,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6年4月14日,自治区环保厅水环境管理处联合区厅固废中心、环境监察总队,在柳州市环保局柳东分局、水环境管理科及环境监察支队和柳州市环境保护科研所陪同下,对该厂限期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2016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加工厂限期整改完成情况的函》(桂环函〔2016〕547号)函复该厂,同意该厂已按照桂环函〔2015〕1846号文要求完成整改。
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重建后生产设备包括导热炉两台(使用煤为燃料),投料罐两套共四个,蒸馏罐两个,冷凝器两个,成品罐7个,应急池两个(约60m3、100m3),导热炉废气治理配套复合式水膜脱硫除尘器净化处理,导热炉除尘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回用不外排,蒸馏釜冷却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
7月28日,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及柳州市环保局柳东分局工作人员到达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使用一条生产线正在进行废有机溶剂的处置加工,导热炉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经查阅相关生产台账和危废转移联单,该公司2016年至今共收购了428.09吨废有机溶剂。
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环保问题,已责令该厂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完善各类危险废物标识牌信息,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7月30日,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及柳东分局工作人员到达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未进行生产,配套的各项环保设施同时停运。该厂西北面的柳州市万友家庭卫生害虫防治所职工倒班楼正在重建。
针对信访件中提到的防护距离问题,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厂场界800米范围内无居民区,150米范围内无地表水域,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6.1.3规定的相关要求。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5.2.5项:防护距离的计算与分析,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2008)推荐模式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面源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为无超标点,即指在满足厂界监控点处达标的情况下,计算出厂界外任何一点的浓度均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故本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柳东大队2016年以来对广西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处置有限公司进行了2次消防监督检查,分别是2016年3月和6月,并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柳东公消限字〔2016〕第0100号)和《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柳东公消即字〔2016〕第0585号),责令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环境监管部门将继续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加大对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加工厂的检查力度,加强对企业周边环境的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日常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