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三批第631号)的调查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2016-08-02 12:07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广西迎检工作领导小组:
转来的《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三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171号)中,第631号反映的“柳州市水质污染问题:1. 柳南区生活污水和附近企业(私人屠宰厂、杀活禽的小作坊等)的废水排入柳州火车站前面竹鹅溪。2. 柳北区柳州木材厂附近柳州化肥厂废水通过排水沟排入柳江河。3. 柳北区北面鹘江路西面柳州钢铁厂废水含硫,且废水呈黑色,排入柳江河。”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督促柳州市柳南区政府、柳州市环保局立即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柳南区生活污水和附近企业(私人屠宰厂、杀活禽的小作坊等)的废水排入柳州火车站前面竹鹅溪举报内容调查处理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接到投诉后经排查,柳南区生活污水和附近企业未发现有私人屠宰厂,竹鹅溪沿岸有散户宰杀活禽约3家,污水经雨水沟排入竹鹅溪。
(二)群众本次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柳南区环保局、执法局执法人员与柳南街道办事处、菜园屯社区相关人员对火车站前竹鹅溪沿岸河段进行现场排查。经排查,未发现有私人屠宰厂。竹鹅溪沿岸有散户宰杀活禽3家,属于无证占道经营,污水经雨水沟排入竹鹅溪。
2016年7月29日下午15时30分,柳南区执法人员对竹鹅溪周边乱摆卖摊点进行集中整治。对该处占道摊点进行宣传教育,责令其到周边市场内经营。整治中,柳南区共出动执法人员15人次,执法车辆3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份,清理占道摊点14摊。经现场教育整治,该处占道摆卖摊点已清理干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柳南区下一步将加强对该处周边市容市貌的长效监控,明确整改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长效管理制度。1.定人定岗监控,从早上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柳南区执法局将安排2名执法队员对该处守点监控,防止该处占道摊点回潮反弹。2.机动巡查,加强日常监控。柳南区安排执法车辆对该处不定时巡查监控,发现占道摊点及时进行查处。3.集中执法力量,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柳南区还将计划定期组织集中清理整治,做到整治一片,巩固一片,确保无反弹现象发生,切实该处市容市貌正常有序。
二、柳北区柳州木材厂附近柳州化肥厂废水通过排水沟排入柳江河举报内容调查处理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柳州化学工业集团(即投诉人反映的柳州化肥厂,以下简称柳化)建于1967年7月,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7号,是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生产企业,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排放口按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该公司各项环保手续齐全。
2. 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柳化现有污水治理设施主要有:造气污水处理站、1#污水处理站、2#污水处理站。造气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处理能力为2300m3/h。1#、2#污水处理站废水经处理后,通过总排口排入回龙沟,最终汇入柳江河市区下游河段,排水量约为1000m3/h。
3. 相关投诉情况
柳化作为废水国控重点源,我市一直对该厂严格管理,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并在其废水总排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对其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该厂出现的超标排污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2016年1月18日,市环保依法对柳化进行废水监督性监测,其废水总排口总氮、总磷排放浓度超标,市环保局对其实施立案处罚,罚款41.52万元; 2016年3月2日对柳化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测,该公司废水达标排放,已完成整改。2016 年 5月6日,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废水历史在线监控数据,发现2016年4月21-25日该公司外排废水COD日均值超过排放浓度限值。市环保局对其实施立案处罚,罚款78.97万元;2016年6月1日对柳化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测,该公司废水达标排放,已完成整改。
(二)群众本次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柳州化肥厂废水通过排水沟排入柳江河”情况属实。我市柳北区虽建有白沙污水处理厂,但由于柳化的排水量大,城镇污水厂的处理能力无法收纳处理,柳化排放的生产废水没有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而是排入柳江河。根据柳化废水排入柳江河Ⅲ类水域,柳化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表2(直接排放)限值。柳化将处理达标的废水排入柳江河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6年7月29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柳化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生产正常,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未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废水在线监控数据显示,COD排放浓度为47mg/L,氨氮排放浓度为13.1mg/L,均达标排放。市环保监测站对柳化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柳环站监字﹝2016﹞252号)数据,柳化废水总排口氨氮、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分别为17.7mg/L、12.6mg/L,均低于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柳化作为国控重点污染源,我市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现场检查频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正常运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一旦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将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三、柳北区北面鹘江路西面柳州钢铁厂废水含硫,且废水呈黑色,排入柳江河举报内容调查处理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17号,始建于1958年,目前已形成年产钢1250万吨,年产铁1150万吨的生产能力,是西南最大的钢铁生产企业。柳钢为国控重点废水、废气排放企业,该公司各项环保手续齐全。
2. 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柳钢现有3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站。其中1#、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站处理能力分为16万吨/天、8万吨/天,处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3#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站处理能力为2.04万吨/天,主要收集处理厂区生活污水和雨水,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
3. 相关投诉情况
柳钢为国控重点废水排放企业,我市一直以来保持对该企业的严格监管,对其废水东排口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其废水排放状况,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近年来,柳钢通过加大污染治理,逐步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实施清洁生产,中水回用工程等措施,在晴天,基本做到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大雨天时,柳钢3#污水处理站收集厂区内的雨水量加大,处理负荷增加,中水回用系统不能完全消化,部分处理后的废水从东排口外排经鹧鸪江汇入柳江河。大雨天时,东排口作为泄洪通道,部分雨水直接将厂区地面积尘等冲刷进入东排口,导致东排口外排废水偶有超标。对其废水超标排污行为,市环保局均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016年3月9日,市环保局依法对柳钢进行废水监督性监测,其废水总排口总氮排放浓度均值为17.8mg/L,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市环保局对其实施立案调查罚款81124元;2016年4月27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东排口没有废水外排,已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2016 年 7月27日,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废水历史在线监控数据,发现2016年5月30日至6月2日该公司外排废水COD日均值分别为57.75mg/L、102.27mg/L、67.79mg/L、51.65mg/L,均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市环保局已对其下达《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正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二)群众本次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7月29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柳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生产正常,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东排口没有废水外排。
1. 投诉人反映柳钢废水排入柳江河的情况部分属实。
近年来,柳钢通过加大污染治理,逐步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实施清洁生产,中水回用工程等措施,在晴天,基本做到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大雨天时,柳钢3#污水处理站收集厂区内的雨水量加大,处理负荷增加,中水回用系统不能完全消化,部分处理后的废水外排进入柳江河。柳钢将处理达标的废水排入柳江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投诉人反映“柳州钢铁厂废水含有硫”的情况属实。
由于硫化物不是钢铁行业废水特征污染物,《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对硫化物无排放限值要求,市环保局对柳钢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时,未检测过废水中硫化物的含量。在本次调查中,市环保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东排口积水池采集水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柳环站监字﹝2016﹞251号)数据,柳钢东排口积水池废水硫化物浓度为0.018mg/L,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限值。柳钢废水中含有硫化物,但硫化物浓度远低于相关排放标准的限值。
3. 投诉人反映“废水呈黑色”的情况部分属实
柳钢外排废水从东排口排出经鹧鸪江汇入柳江河,鹧鸪江作为自然冲沟,汇集有鹧鸪江村等沿岸居民的生活废水,即使在柳钢没有废水外排时,在鹧鸪江水体汇入柳江河的入河口,两股水体存在色差,鹧鸪江水体颜色较深。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环保局将督促柳钢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系统,提升厂区雨水收集处理能力,尽快实现生产废水完全回用不外排,并严格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现场检查频次要求,对柳钢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确保各项污染防治实施正常运转,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一旦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将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