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三批第632号)的调查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2016-08-02 12:08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广西迎检工作领导小组:
转来的《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三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171号)中,第632号反映的“柳州市土地污染问题:自2011年5月10日起孔凡威将柳州钢铁厂产生的固废填埋到柳北区的北面22公里处沙塘开发区沙塘村13队廖慕新农民田地(孔凡威想非法强占土地,投诉者亲眼看到固废从柳州钢铁厂拉出,现已经停止填埋,法院曾于2012年12月3日发了公告,责令其三天内将固废处理完毕,但是4000吨固废至今没有处理)”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督促柳北区政府立即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柳北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沙塘镇政府及司法所、当事人孔凡威(另一当事人廖慕新无法取得联系)现场核实,该举报情况不属实。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6年7月29日9:00-13:00时,柳北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沙塘镇政府及司法所进行现场核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 根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柳市民一初字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桂立民终字第30号),“柳北区的北面22公里处沙塘开发区沙塘村13队廖慕新农民田地”实为沙塘村委所有,当事人廖慕新对该场地不具备所有权;
(二)另一当事人孔凡威与沙塘村委已签订联营物流业协议合同书,合同书同意孔凡威从事联营物流业务,由于国土部门不允许在该场地上搭建构筑物,该场地暂时用作晒板场;
(三)该场地原为旱塘,面积约10亩,周边为厂区及居民区,该区域居民饮用水为自来水。当事人孔凡威于2008年9月底开始对该场地进行填埋平整,2008年底结束,主要以黄土回填洼地后覆约20厘米厚的柳钢废钢渣经磁选后的工业废渣,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曾经对柳钢钢渣进行了浸出毒性分析,分析结果表明,钢渣中的有害物质浓度远低于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规定的浸出液最高允许浓度,该钢渣不属于危险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于磁选为物理工序,故钢渣经磁选后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四)当事人孔凡威从事场地填埋平整至今,沙塘村委未提出任何异议。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柳北区政府将依法做好维稳工作。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