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五批第768号)的调查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2016-08-04 11:05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广西迎检工作领导小组:
转来的《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五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200号)中,第768号反映的“柳州市融安县广场商住小区有一家销售水泥的铺面,每次装卸水泥产生的粉尘很大,严重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督促融安县政府立即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群众投诉的水泥销售铺面位于融安县广场商住小区4栋11号、12号一楼,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50224600042704,为个体工商户,法人韦桂兰。铺面主要批发和零售水泥、石灰、腻子粉,经营时间为早上8点至下午18点。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修订)的通知》(桂环发〔2015〕31号)的文件要求,水泥销售铺面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
7月31日上午,融安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县工商质监局以及县城管大队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处。经查,融安县广场商住小区一楼均为铺面,二楼及以上为居民居住楼。现场检查时,该水泥销售铺面货车正在装货,搬运工人搬运过程中以及放置货物袋落地时产生粉尘,搬运工人以及铺面经营人员均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的产生,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融安县环境监察人员现场下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融环改字〔2016〕31号),要求商家在装卸水泥等货物时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同时将对其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监督商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对扬尘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