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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1号)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9-09-10 11:57 【字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和精准把握中央政策精神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精准把握中央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部署要求,坚持疏堵结合、协同配合、突出重点、防控风险、稳定预期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增加有效投资,促进宏观经济良性循环,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二、扎实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

(一)强化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各级各部门要精准聚焦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棚户区改造、交通运输、产业园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储备一批有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且现金流收入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规模的公益性项目,并加快推进专项债券项目立项、规划、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力争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拟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在每年9月底前能够及时向自治区上报下一年度专项债券需求。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自治区本级相关项目单位的业务督导。

(二)完善专项债券发行机制。自治区财政厅要统筹考虑项目期限、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合理提高我区长期专项债券期限比例,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加快健全我区专项债券发行机制;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我区专项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丰富我区专项债券的投资群体。设区市、县(市、区)和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单位要全力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工作。中央提前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原则上要在当年4月底前发行完毕,中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原则上要在当年8月底前发行完毕,为尽早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打好基础。

(三)加快专项债券使用进度。设区市、县(市、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专项债券资金拨付效率,坚决避免专项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或沉淀部门单位账户。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债券资金安排下达到市县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拟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待专项债券发行后及时归还垫付。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当年发行的专项债券,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毕。对专项债券发行后结转1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统一由自治区收回后按程序调整用于重大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三、切实做好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范围。鼓励对已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配套融资,重点支持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并优先支持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的项目单位。

(二)科学确定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规模和期限。市场化配套融资规模要科学合理适度,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剩余的专项收入要能够完全覆盖配套融资本息,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市场化配套融资和专项债券期限要与项目收益期限保持一致,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项目单位要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向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及时披露审批融资所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融资需求、还本付息来源、项目收益情况等信息,准确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年度收支平衡情况和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剩余的专项收入,确保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配套融资本息。

(三)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项目单位结合实际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对专项债券转作项目资本金的,项目市场化融资以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含转作项目资本金部分的专项债券)本息后的剩余专项收入仍能足额偿还其本息为上限,在该上限内可结合项目收益等实际情况与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市场化融资规模,进而结合项目业主自有资金等实际情况合理研究确定专项债券转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专项债券必须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除专项债券外,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通过自有资金、预算安排、上级补助等其他多种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充分发挥项目资本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我区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

(四)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印发项目清单、召开项目推介会、在政府政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集中公告等方式,加大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专项债券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发展改革、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专项债券项目安排信息,并根据金融机构的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专项债券项目安排信息。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收到专项债券项目安排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项目对接会等形式组织协调和积极鼓励引导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等为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提供市场化配套融资支持,指导和推动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的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严格遵循坚决防控风险的要求,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和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

(五)强化专项债券项目偿债资金管理。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对项目收入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其中: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本级国库;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专项债券本息、需要动用项目对应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券本息的,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的专项收入要在收入实现后30个工作日内、还本付息到期日前足额缴入本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本息偿付资金安全;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本息的专项收入,要在市场化融资资金到位以及专项收入实现后按照融资合同约定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本息到期偿付。

(六)规范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程序。

1.提出申请。各级各部门要组织符合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标准的项目单位对配套融资及专项债券转作项目资本金的需求进行全面梳理,加强重大项目融资论证和风险评估,客观评估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合理编制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项目周期、融资需求、偿债资金来源、项目收益分配方式、账户分管措施等,在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对接并就市场化配套融资达成初步意向的基础上,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化配套融资及专项债券转作项目资本金的申请。

2.评审论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配套融资及专项债券转作项目资本金的需求进行评审和论证,重点评审项目平衡方案测算评估是否科学合理、融资方案是否可行,并以设区市为单位于每年9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本地本年度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配套融资及专项债券转作项目资本金的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对设区市上报的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配套融资需求进行事前评审,对专项债券转作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进行重点评估论证,并将评审和论证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标准的市场化配套融资及专项债券转作资本金的项目进行批复后,项目单位按程序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动态指导监督,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设区市要在每年12月底前汇总本市当年具体实施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

(一)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虽未发行专项债券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纳入各级各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补短板重大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全面组织梳理相关项目单位的市场化融资需求,并将市场化融资需求定期反馈到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汇总,加强信息共享。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提供市场化融资支持。

(二)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按规定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并鼓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合法合规增信。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信息,并视金融机构提出的具体需求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信息。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和配合,抓紧推进本实施意见落地落实各项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财政、发展改革和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和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全力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及项目配套融资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及项目配套融资和专项债券转作项目资本金的审计监督。

(二)推进债券项目公开。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依托全国统一和当地的集中信息公开平台,全面详细公开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以及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单独公开,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的需求提供相关补充信息。出现更换项目单位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债权人。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安排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时,自治区财政厅要转变“基数+增长”模式,将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在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较好、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对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少、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较慢、违法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问题突出、存量隐性债务化解不力的地区原则上少分配或不分配新增专项债务限额。

(四)强化跟踪评估监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解读和宣传培训,动态跟踪和评估监督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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