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1 14:13 【字体:小中大】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柳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柳价字〔2009〕20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印发《柳州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
二、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委员会定期在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我市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市场参考价。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的,不得再另行收取装修工出入证(牌)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楼道维护费用等其他费用(图纸复印费除外)。
四、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如承重墙、墙埋水电线、电话线等需要恢复、维修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五、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柳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物业 装饰装修 服务标准 通知
报 送: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市人民政府
抄 发:各县物价局、建设局,城区建设局、物价检查所,本局各科、
分局
柳州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 2009年2月10日印发
(共印150份)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