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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3-15 10:17 【字体:

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局在梳理环保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依据的基础上,起草了《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附件《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于2017年10月30日正式印发,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裁量量化标准》的实施,规范了全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了环保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原《裁量量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是参照自治区环保厅《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不能完全适应柳州市本地的执法情况。为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制定过程

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18年11月启动,由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起草初稿。经历了征求科室和直属单位的意见,系统内部意见,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3月4日,裁量标准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原则通过,修改后于2019年3月7日印发,自2019年3月1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10日。

三、制定依据

在坚持《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广泛借鉴国内和区内各省份、城市在制定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方面的经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逐项清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执法实际,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划分2至4个裁量阶次,适用不同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里面涉及的法律(10部)、法规(16部)、规章(16件),对于只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责,没有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列入。

表一:法律(10部)

序号

法律名称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9年1月1日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2月29日修正

表二:行政法规(11部)

序号

法规名称

备注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7日修订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7月29日修订

4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5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订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7月16日修订

8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9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7年10月7日修改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2月16日修订

表三 地方性法规(5部)

序号

法规名称

备注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2016年5月25日修订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4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5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

表四: 部门规章(16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备注

1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6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10年12月22日修正

7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1日修正

9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10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1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30日修订

1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14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1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裁量标准涵盖的违法行为类型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的;

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的;

违反排污监测规范化管理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自行监测、数据造假、在线监测违法行为等)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

违反环境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

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规定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等)

违反环境事件处置管理规定的;

违反特别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违反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的;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

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的……

(二)裁量阶次

根据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划分2至4个裁量阶次:较轻、一般、较重、严重。

(三)违法情节

违法行为原则上设立四类违法情节:

较轻: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

说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一般: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造成轻微环境污染的

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已开展整改工作,但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轻微环境污染,是指污染物超标排放倍数达到超标排污”违法程度和情节中“一般”及以下档次(《自由裁量标准》10-1、10-5),或因污染造成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比较小的

较重: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说明: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调查;拒不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尚未开展任何整改工作;造成较大环境污染,是指污染物超标排放倍数达到超标排污”违法程度和情节中“较重”档次(《自由裁量标准》10-1、10-5),或因污染造成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比较大的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说明:严重后果是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重污染环境”的界定标准;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倍数达到超标排污”违法程度和情节中“严重”档次(《自由裁量标准》10-1、10-5);或造成重特大污染事件;或因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适用裁量标准确定违法情节时,采用由重至轻适用原则,即首先看是否符合“严重”情节;其次看是否符合“较重”、“一般”情节,最后看是否符合“较轻”情节。

部分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设定,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的特点作出适当调整。(有的增加弄虚作假、不会直接造成环境影响的去掉“造成环境影响”)

对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的设定非常具体,也是出于维护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和更方便大家操作的考虑。

对于部分违法行为针对性地设定了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

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按照污染物类别、超标倍数划分;

对于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的;按照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影响程度等划分;

对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按照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影响程度划分;

对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和排污情况划分;

对于涉及违法所得或者货值金额的,按照违法所得或者货值金额划分;

对于部分涉及放射性违法的,按照放射源或者放射装置的类别划分。

(四)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通常采用“…以上…以下”的表述方式,基本上按照处罚数额的类似比例来设定,本标准中的数额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对同类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大家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对照裁量基准,确定处罚数额。比如,对于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处罚,因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尚未修改,涉及固体废物的,要根据这部法律来执行。

《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形式上差别不大,对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的设定,更适合柳州本地实际情况,简单易操作,但仍未能涵盖所有违法行为,也未能完全涵盖各种违法情形,未尽事宜还需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原则提交案审会讨论研究。

本裁量标准发布实施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及时修订。

返回 政策及解读(归档时间: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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