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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1 18:33 【字体: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好“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2号)精神,配合实施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广西扶贫示范项目,经研究,决定开展广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就做好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依法合规经营。企业注册时间在2年以上,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所开展的扶贫项目应符合脱贫攻坚规划。近两年来内,企业没有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二)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其在金融机构获得的执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运营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

(三)带贫减贫机制稳定。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县级“5+2”、贫困村“3+1”特色产业(以下简称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形式。

(四)脱贫成效显著。

1.企业应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户、脱贫户、退出户)不低于50户,通过产业化经营所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采取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贫困村集体或由贫困户共享。

2.企业应与基地、合作社、贫困户之间签订1年以上合同关系或建立1年以上稳固购销关系。广西区内注册的企业在南宁市马山县、上林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梧州市藤县、贵港市桂平市,玉林市博白县,百色市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河池市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崇左市天等县等28个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广西扶贫示范项目区域县(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县”)采购原材料或产品交易额达到其总采购金额的30%(含)以上;广西区外注册的企业,年内在世行项目县采购原材料或产品交易额要达到其总采购金额的10%(含)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主要扶贫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或企业注册地,自愿向所在市级或县级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引导和支持“万企帮万村”的企业、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参与申报。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主要现状、主营产品、规模效益、覆盖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数量及措施等),填写《广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和《企业信息采集表》。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3.企业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扶贫部门提供说明,尤其是企业发展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的情况)。

5.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记录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须经当地扶贫部门核实盖章)。

(二)市县初审。市、县两级扶贫办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扶贫办。

(三)自治区评审。自治区扶贫办根据各市、县扶贫部门的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广西扶贫信息网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自治区扶贫办印发文件予以认定。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名单在广西扶贫信息网上公告。

三、支持措施

(一)世行贷款项目资金支持。在世行项目县建立生产原料基地,与当地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等建立原材料或产品采购契约关系,切实履行企业带贫责任,带动受益贫困户脱贫增收的扶贫龙头企业将优先获得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广西扶贫示范项目资金的支持。

(二)财政补贴支持。资金投向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和产业扶贫发展符合《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28号)规定的,可统筹使用扶贫和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户稳定就业、增加收入。鼓励整合“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等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

(三)信贷政策支持。经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扶贫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印发信贷支持扶贫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金办发〔201718号)规定的信贷优惠政策、贷款贴息补助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扶贫再贷款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

(四)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扬或表彰。

四、动态管理

(一)定期监测评估。扶贫龙头企业一经认定,有效期至2021731日止。在此期间,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市、区)要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县(市、区)扶贫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开展检查,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和评估企业带贫减贫和经营状况,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要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台账,如查证企业有以下行为,在发现之日对未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的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的可以提出取消认定建议报自治区扶贫办,同时终止享受支持政策:

1.在申报和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违反国家政策及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发生偷税漏税行为,损害农民利益的;

3.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4.不按规定要求提供评估材料,拒绝评估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与农民利益联系不紧密的;

6.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的。

(三)未履责惩处措施。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经自治区扶贫办确认后,取消其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报,并由市、县追回该企业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要高度重视扶贫龙头企业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严格把握申报条件,严格执行审核程序,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开展认定和退出,切实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要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与引导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协作指导。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扶贫龙头企业各项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加大对到贫困地区发展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名优产品,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产业扶贫和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按时审核报送。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要认真组织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收集申报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按时上报自治区扶贫办。

1.2018年初审和报送时间要求:请各县扶贫办于20181010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公示,并将书面推荐意见、企业申报材料及《广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统计表》、《广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信息采集表》报各市扶贫办。请各市扶贫办于20181015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公示,收集各县上报的材料以及市本级的初审材料、相关表格发送至自治区扶贫办资金处邮箱,各市、县企业申报材料邮寄一份至自治区扶贫办资金处。

2.2018年第一次认定后至2021731日动态管理时间要求:新申请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于每年331日前完成。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的审批工作执行即报即审制,市、县(市、区)扶贫办在查证扶贫龙头企业有上述违规行为后,立即行文自治区扶贫办提出取消其扶贫龙头企业资格的申请,自治区扶贫办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在广西扶贫信息网公告。

严格监督问责。各地要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扶贫办资金处、项目管理处联系。自治区扶贫办资金处联系人:韦师飞,07712812031,电子邮箱zijinchu@126.com通讯地址:南宁市新民路34;自治区扶贫办项目管理处联系人:邓海莲,0771-5313850

 

附件:1.广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统计表

2.广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信息采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8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8月29印发


 

 

 

 

附件1

广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扶贫办(加盖公章)                                     

序号

企业所在县(市、区)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受益贫困户

(户)

备注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返回 政策及解读(归档时间: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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