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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规〔2025〕1号 关于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07 17:07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兜牢民生底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帮扶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第一类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技术类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文旅、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养老、托幼服务;根据实际开发的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第二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的服务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范围

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困难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常驻地为柳州市市本级和各城区)的人员。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得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

足额、及时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

用人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工资,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明确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岗位补贴

1.补贴标准。第一类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工资给予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第二类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600//,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后,经申请、审核、公示等流程后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等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法按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补贴期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就业政策经办问题的通知》的指导,自2025年度起,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合并计算,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等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20241231日前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按原来核定的补贴期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202511日后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含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只享受岗位补贴。

、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服务工作

(一)公益性岗位实行全市数量总体控制原则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的要求,我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由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下达资金比例控制总量,具体数量另文下发。

(二)各司其职明确管理分工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直属单位第一类公益性岗位及市本级第二类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审核管理工作;

2.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具体经办事项,对各城区开展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3.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开发数量由各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行根据上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合理确定。

(三)简化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审批流程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由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职责由该单位承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新增岗位及补缺岗位;安置单位属于未在广西“数智人社”系统登记使用过公益性岗位的,须由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中列明新增单位性质;

2.城区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向所在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新增岗位及补缺岗位;

3.企业拟开发第二类公益性岗位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新增岗位及补缺岗位。

(四)进一步提高岗位使用效率

各单位应提高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效率。在核定的定员名额总数内,当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开展招聘工作,将空缺的名额补充完毕,岗位因故出现空缺,超过2个月未启动招聘程序,或者3个月内未招聘到人的,取消该岗位。

(五)执行公益性岗位公开、公示制度

1.坚持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原则,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用人单位获批开发公益性岗位后,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将《招聘汇总表》提交至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同时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3.用人单位结合就业困难人员应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拟招用人员且经市就业服务中心确定拟聘用人选符合聘用条件的,应向社会公示3。公示无异议,用人单位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就业帮扶托底措施,用人单位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最困难的人员。

4.用人单位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后,按管理权限将录用情况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系统登记,并将上岗人员录入广西“数智人社”系统。

(六)按“谁用人,谁管理”原则加强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

1.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一年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公益性岗位属就业援助措施,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2.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用人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实施上岗前体检、岗位培训、内部管理规章、规定的教育。建议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4.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人身伤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公益性岗位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城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在系统内进行减员处理

五、规范补贴申报流程

“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向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部门申请补贴,市、城区人社部门经审核材料无误、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开发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相关补贴;

(二)城区审核开发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相关补贴。

六、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届满的人员,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鼓励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年龄偏大的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统一退出公益性岗位。符合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所在单位代办相关手续,因产生的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应开展“一对一”公共就业帮扶,通过送岗位信息、送服务、送培训等服务,帮助退出公益性岗位未达退休年龄人员尽快转岗就业。

(四)妥善处理新旧文件衔接问题。

1.20241231日(含)之前已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3号)核定补贴期限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原安置单位按已核定的期限连续享受补贴,如离职,则已核定的补贴停止享受。

2.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20241231日(含)前核定享受补贴期限至原法定退休年龄,如因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延迟退休的,可延长享受至延迟法定退休年龄;202511日起申请以上补贴的,按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核定享受期限

七、资金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岗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商本级财政,统筹上级下达市本级的就业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列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岗位,从上级下达给各城区的就业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列支。

八、加强资金监管

(一)各级人社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资金监管制度,不定期抽查用人单位用工情况,杜绝作假、吃空饷的情况出现,确保资金安全。

(二)各级人社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在审核补贴申请时,应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进行随机抽查,了解其工作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顶替、吃空饷现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九、本通知自202571起实施。《关于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柳人社规〔20226号)同时废止。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程序

2.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申请程序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81


附件1

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程序

一、新增开发公益性岗位程序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审核----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市本级直属单位拟开发公益性岗位须事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申请开发第二类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核副本原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复函用人单位及抄送市就业服务中心。

城区拟开发公益性岗位须事先向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复函抄送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二)用人单位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原则,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并按管理权限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就业中心或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初审。

(三)人员资格审核

用人单位自行登录广西“数智人社”系统将新增人员录入系统,上传拟录用人员当年《入职体检报告》、常住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及公示凭证并提交,市就业服务中心系统上审核通过即视为同意上岗,不再核发上岗通知书。

其中: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市本级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上岗审批工作;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上岗审批工作

(四)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后,市本级的提交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城区级的提交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申报程序

在补贴期限内,如市本级公益性岗位人员辞职、提前退休、双方不续签等原因离岗的,用人单位每月需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一次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表补贴期满的就业中心自行在广西“数智人社”系统做减员登记区的公益性岗位变动情况由各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自行广西“数智人社”系统内做好减员登记

(一)续签

1.续签条件:公益性岗位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上岗时间累计未满政策规定期限

2.流程:市本级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期满续签,需提前1个月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续签申请,经同意后,持《公益性岗位人员继续录用备案花名册》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续签手续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参照市本级人员续签流程办理。

(二)补缺

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空缺,在定员名额内,以“总量控制、自行调配”为原则,经公开招聘、考核等录用程序后,可申请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岗位空缺3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缺申请。



附件2

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报补贴流程

(一)市本级用人单位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广西“数智人社”系统申报上一个季度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二)市人社部门系统内审核

(三)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市就业服务中心将审批通过的补贴款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四)各城区参照市本级补贴流程办理

二、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岗位补贴上传用人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明细账

(二)社会保险补贴上传《单位参保职工医保缴费明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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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8-0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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