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1】74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1-21 17:23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兰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处罚告知书只告知申请人法律责任,而不告知相应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二、《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明确。三、申请人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S31三北高速153公里450米至S31三北高速165公里200米设置区间测速的情况。S31三北高速最高限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每小时,高速公路建设方在高速公路沿线均按公路建设规范设置了限速标志,S31三北高速153公里450米至S31三北高速165公里200米为S31三北高速的一处区间测速路段,在驶入该区间测速前,即从S31三北高速153公里处起,交警部门也依次增设了限速标志及区间测速起点提示牌和区间测速终点提示牌。该区间测速系统使用设备的型号、规格为:iDS-TCV300,制造单位:杭州市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依据相关规定于2020年3月15日对该系统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该年度的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2020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柳州晚报》第8版刊发了《关于新增我市高速公路测速执法路段的通告》,S31三北高速153公里450米至S31三北高速165公里200米是通告中的一处测速路段。该区间测速系统设备的设置符合公安部令第157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在S31三北高速三江至柳州段设置区间测速设备。二、桂MVXXXX小汽车超速被电子警察抓拍基本情况。电子抓拍信息显示,在S31三北高速三江往柳州方向,桂MVXXXX小汽车于2021年3月6日16:56:48.354到达区间测速的起点S31三北高速153公里450米,2021年3月6日17:03:01.667到达区间测速的终点S31三北高速165公里200米,区间限速100公里每小时,区间长度11.75公里,桂MVXXXX小汽车在该区间行驶时间373.313秒,平均车速约113公里每小时,超速百分比为13%。2021年3月6日,桂MVXXXX小汽车被抓拍超速违法。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告知内容符合公安部令第157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三、申请人处理交通违法情况。2021年4月26日上午,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要求处理桂MVXXXX小汽车于2021年3月6日16时56分在S31三北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告知,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其表示有异议,民警没有采纳申请人的意见,按照简易处罚程序的规定,对其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备注栏签“有异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S31三北高速153公里450米至S31三北高速165公里200米设置的区间测速设备符合相关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得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电子抓拍信息显示,在S31三北高速公路三江往柳州方向,桂MVXXXX小汽车于2021年3月6日16:56:48.354到达区间测速的起点S31三北高速153公里450米,2021年3月6日17:03:01.667到达区间测速的终点S31三北高速165公里200米,区间限速100公里每小时,区间长度11.75公里,桂MVXXXX小汽车在该区间行驶时间373.313秒,平均车速约113公里每小时,超速百分比为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将上述超速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通知桂MVXXXX小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员。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要求处理桂MVXXXX小汽车2021年3月6日在S31三北高速公路上的上述超速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进行口头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未予采纳。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3月6日16时56分,在S31三北高速153公里450米至S31三北高速165公里至S31三北高速165公里200米驾驶桂MVXXXX小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超过2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0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柳州晚报》第8版刊发了《关于新增我市高速公路测速执法路段的通告》,S31三北高速153公里450米至S31三北高速165公里200米系通告中的一处测速路段,区间限速100公里每小时。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于2020年3月15日对上述路段测速系统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检定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6日驾驶桂MVXXXX小汽车在S31三北高速公路上以超过规定最高时速13%的平均速度通过区间测速路段的行为属于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