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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复字【2021】9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1-21 17:34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融安县XX乡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融安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融安县XX乡XX村民小组。

第三人:曹XX

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融政处字〔2021〕XX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号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XX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83年,政府已将本案争议的“XX冲”林地确认给申请人集体所有,申请人提交的《山界林权证》和《山界林权登记表》及曹XX《土地承包合同书》等证据足以证实,该争议地长期由申请人经营管理,第三人XX村民小组对此并无异议。第三人XX村民小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争议地上曾有种植行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从“四固定”到2009年纠纷发生时未对争议地进行经营管理为由将争议地确定为XX村民小组所有,难以令人信服。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在上世纪60年代“四固定”前,现争议地“XX冲”是B生产队(现在的XX村民小组)韦XX户的老茶山地。“四固定”时, 争议地“固定”在XX生产队,由XX生产队集体经营管理。“四固定”后,韦XX户搬到XX生产队(现在的XX村民小组)居住,但现争议地仍由XX生产队集体在管护。上世纪落实生产责任制时(1982年),XX生产队把现争议地山场落实给本队村民周XX户作为自留山;1985年XX生产队又将该山场发包给韦XX、周XX户(韦XX与周XX是弟嫂关系)。韦XX与周XX分户后,B生产队于1991年将该山场发包给周XX户经营。周XX在丈夫去世后于1992年改嫁他乡,留下儿子韦XX给韦XX(韦XX叔叔)抚养,由于韦XX年幼,其名下的财产、承包地(包括现争议地)等均由韦XX照看管理。1993年,韦XX将现争议地内的茶子树砍伐出售以解决韦XX缴纳学费问题。2009年,XX村民小组村民曹XX到现争议地种植杉木,XX村民小组村民韦XX阻拦并拔掉杉苗,从而产生纠纷。从上世纪“四固定”以前一直到2009年纠纷发生时,争议地一直由XX村民小组长期经营管理,XX村民小组从未提出任何异议。XX村民小组提供的17号《山界林权登记表》“XX冲岭”(地名)一栏四至界限不清,不包含现争议地。XX村民小组提供的XX号的《山界林权证》和《山界林权登记表》“XX冲(一)”一栏四至界限不清,不包含争议地;提供的曹XX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虽然四至界限包含现争议地, 但XX村民小组从“四固定”以前一直到2009年纠纷发生时,未对争议地进行过经营和管理。二、XX号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由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修正)第十四条等规定处理本案是正确的。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XX号处理决定。

第三人XX村民小组、曹XX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XX冲”(地名)位于融安县行政区划内,四至界限为:东以沟槽为界,南以槽为界,西以XX村民小组曹XX茶山为界,北以梁脊为界,面积5.2亩。地面附着物为天然生长的杂木林。

经被申请人查证,从上世纪“四固定”以前一直到2009年纠纷发生,争议地一直由XX村民小组长期经营管理。XX村民小组提供的1982年证号XX号的《XX公社XX大队XX生产队社员自留山登记表》、韦XX和周XX户的《土地承包使用证》、1991年经过公证的《土地承包表》,填有争议地山场;提供的2009 年4月20日田尾屯20多位村民的《证明材料》与事实相符。XX村民小组提供的XX号《山界林权登记表》“XX冲岭”(地名)一栏四至界限不清,不包含现争议地。XX村民小组提供的XX号《山界林权证》和《山界林权登记表》“XX冲(一)”一栏四至界限不清,不包含争议地;提供的曹XX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虽然四至界限包含现争议地, 但XX村民小组从“四固定”以前一直到2009年纠纷发生时,未对争议地进行过经营和管理。

争议发生后,被申请人组织争议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解,绘制了争议区域图。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XX号处理决定,决定:5.2亩林地、林木权属确定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综合考虑各方提交的材料,结合争议地经营管理事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作出的XX号处理决定符合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XX号处理决定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融安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融政处字〔2021〕XX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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