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立字【2021】3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9-13 11:26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a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村民小组)。
主要负责人:梁某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辉,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拱城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马空,县长。
第三人:融水苗族自治县b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分党村民小组)。
主要负责人:韦某合,组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2月7日作出的融政处﹝2021﹞2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征询,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号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调处过程中,没有尊重历史事实、考虑现实经营状况,程序违法,采信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适用法律不当,由此作出的2号处理决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争议地四至界线、范围面积、种植作物以及林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核查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经现场勘查、调解质证等程序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2号处理决定。综上所述,2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争议地依法属第三人所有,申请人应当将违法强占的第三人林地予以返还。综上所述,2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并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林地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境内,地名为“引登”“根养”“松翁确”“引金”“污这常”,共五块林地,总面积459.3亩,争议范围详见2号处理决定附图。争议双方对该五块争议地内种植经营林木的经营现状事实都予以认可。为了便于表述,现将争议林地划分为A、B、C、D、E五块地,具体情况如下:
1、A块“引登”纠纷地,面积为171.5亩,将其分为1号、2号、3号、4号、5号宗地,其中:1号宗地,面积51.6亩,主要树种为杉木,林木是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于1985年至1987年期间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2号宗地是案外人拱洞乡培堤村民小组集体的农田,面积11.5亩,争议双方对该农田没有争议;3号宗地,面积为72.4亩,主要树种为阔叶树;4号宗地,面积为30.8亩,主要树种为杉木,林木是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于1988年左右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5号宗地,面积为16.7亩,主要树种为杉木,林木是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于1996年左右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
2、B块“根养”纠纷地,面积为65.6亩,将其分为1号、2号、3号宗地,其中:1号宗地,面积为57.1亩,主要树种为杉木,林木是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于1984年至1987年期间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2号宗地,面积为7.7亩,主要树种为毛竹,该林木是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的村民解放后陆续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3号宗地,面积为0.8亩,主要树种为油茶,林木是申请人a村民小组村民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
3、C块“松翁确”纠纷地,面积为38.3亩,将其分为1号、2号宗地,其中:1号宗地,面积为34.7亩,主要树种为杉木,林木是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于1987年左右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2号宗地,面积为3.6亩,主要树种为油茶,林木是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的村民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
4、D块“引金”纠纷地,面积为148.7亩,将其分为1号、2号、3号宗地,其中:1号宗地,面积为73.5亩,主要树种为杉木,林木是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于1987年左右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2号宗地,面积55.8亩,主要树种为阔叶树,该树林是作为农田灌溉用水的水源林;3号宗地面积19.4亩,主要树种为杉木,林木是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于1987年左右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
5、E块“污这常”纠纷地,面积为35.2亩,主要树种为杉木,林木是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于1992年左右种植并管护林木成林。
土改时期,争议双方在争议地都有种植部分林木的经营管理事实。合作化时期,争议地属大年公社归坪大队集体所有。争议双方均未能提供四固定时期关于争议地权属的有效证据。关于“林业三定”时期的争议地,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提供的9号《大年公社归坪大队分党队山界林权登记表》登记了地点“阶路”和“污这常”,登记面积分别为2501亩、28亩,登记地点“阶路”的四至界线:东及秋邦,南松,西嫁污坡,北寨衣留污;登记地点“污这常”的四至界线:东松当湾,南同污面,西当湾小坡,北大路;所登记的地点、面积、四至界线均明确,本案五块争议林地被包含在“阶路”和“污这常”的范围内。此外,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还提供了玖号《大年公社归坪大队分党屯生产队山界林权证》(存根)、《大年公社归坪大队落实山界林权面积统计表》(内业表) 、山界林权平面图等予以佐证。
在被申请人核查过程中,争议双方对五块争议地内实际种植经营林木的现状经营事实都予以认可。被申请人认为争议林地内实际种植经营林木的经营事实明确,争议林地内林木所有权应属施行种植经营管理行为的村民所有,即:
1、A块“引登”纠纷地的1号、4号、5号宗地内的林木所有权属施行种植经营管理行为的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所有;A块“引登”纠纷地的3号宗地内的林木所有权属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2、B块“根养”纠纷地的1号宗地内的林木所有权属施行种植经营管理行为的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所有;B块“根养”纠纷地的2号宗地内的林木所有权属施行种植经营管理行为的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的村民所有;B块“根养”纠纷地的3号宗地内的林木所有权属施行种植经营管理行为的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所有。3、C块“松翁确”纠纷地的1号宗地内的林木所有权属施行种植经营管理行为的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所有;C块“松翁确”纠纷地的2号宗地内的林木所有权属施行种植经营管理行为的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的村民所有。4、D块“引金”纠纷地的1号、3号宗地的林木所有权属施行种植经营管理行为的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所有;D块“引金”纠纷地的2号宗地内的林木所有权属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5、E块“污这常”纠纷地内的林木所有权属施行种植经营管理行为的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村民所有。
争议发生后,政府工作人员组织争议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质证和调解,绘制了争议区域图。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2号处理决定,决定:一、A块“引登”纠纷地的1号、3号、4号、5号宗地,面积共计171.5亩,该四宗林地所有权属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二、B块“根养”纠纷地,面积为65.6亩,该林地所有权属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三、C块“松翁确”纠纷地,面积为38.3亩,该林地所有权属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四、D块“引金”纠纷地,面积为148.7亩,该林地所有权属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五、E块“污这常”纠纷地的面积35.2亩,该林地所有权属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本案中,争议地被登记在第三人分党村民小组“林业三定”登记材料内,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并综合考虑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后作出的2号处理决定,符合确权调处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认为2号处理决定错误,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2月7日作出的融政处﹝2021﹞2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