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2〕16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3-31 15:42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太阳村镇XX村民小组。
申请人:柳州市太阳村镇XXX村民小组。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
共同委托代理人:江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肖源,区长。
第三人:柳州市太阳村镇X村民小组。
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X日作出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XX镇XX村XX洞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现已审理终结。
两申请人共同请求:撤销“处理决定书”。
两申请人共同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X日收到第三人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材料,并依法受理该确权申请。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完成了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组织和解、调解,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步骤,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1963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复同意,柳州市卫生局征用了柳州市郊区XX公社XX村XX、XX生产队位于XX岗的旱地XX亩X分X厘土地,用作筹建柳州市麻风病院基建和生产用地。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人民政府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处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本案中,196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对柳州市人民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柳州市麻风病院基建用土问题的批复》写明“同意柳州市卫生局征用你市郊区XX公社XX村XX、XX生产队位于XX岗的旱地XX亩X分X厘”,从该段内容可以看出,被征用土地地名为“XX岗”,具体到本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批复文件中的地名“XX岗”是否为本案争议当事人提出的案涉争议地“XX洞”,该事实被申请人未在“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同时,原柳州市麻风病院征用的是“原柳州市郊区XX公社XX村XX、XX生产队”的土地,该“XX、XX生产队”的后续历史沿革是本案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应查清的一个主要事实,但被申请人在未采信XX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后,未对该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因此被申请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本机关不予支持。此外,被申请人在确权处理中还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案争议地的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以明确争议地的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涉案处理决定被撤销后,本案恢复到立案调处阶段,争议双方对争议地权属主张的证据,可在涉案权属纠纷重新处理的过程中及时提出,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2022年8月X日作出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XX镇XX村XX洞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二、责令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涉案权属纠纷重新进行处理。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