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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复字〔2023〕3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7-23 10:00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驹。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启元广场办公楼B座8楼、9楼。

法定代表人:韦宁,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XX月XX日作出的桂柳交综(中)罚〔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X号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X月X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X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既没有收到相关部门下发驾校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文件通知,也没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处进行宣传和指导。申请人于2022年XX月XX日才收到关于强制购买安责险的文件。二、申请人积极配合于2022年XX月X日购买了安责险,但在2022年XX月XX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决定书”,申请人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购买,仍受到重罚,申请人难以承受。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行政检查过程中,依法对申请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此后依法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法定权利,并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最终,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结合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了“XXX号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二)事实方面。2022年X月X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遂向申请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XX月XX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XX月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申请人仍然未按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法律适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四)行政处罚裁量方面。本案中,被申请人综合考虑申请人首次因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被查处且事后补投保的违法情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下限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准确。二、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部门下发的要求驾校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文件通知,也没有任何部门、任何工作人员到我驾校进行过宣传和指导《安全生产法》”问题。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在官方网站对外公示了《柳州市某某局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进一步推进驾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2022年X月X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驾培和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培训会,在培训会上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要求、法律依据、违法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宣贯和强调。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的负责人王某参加了当天的培训会。因此申请人反映的“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部门下发的要求驾校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文件通知,也没有任何部门、任何工作人员到我驾校进行过宣传和指导《安全生产法》”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三、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已经按照要求购买了安责险为何还要作出处罚决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法律条款规定,违法当事人只要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违法当事人补投保的情节,仅影响罚款的裁量幅度,不影响执法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X月X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当日向申请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XX月XX日前整改或者整改完毕。2022年XX月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复检,申请人仍未按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当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XX月X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申请人于2022年XX月X日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拟处罚前予以告知、复核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重大集体讨论等行政程序,结合申请人首次违法且事后补投保的情节,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XXX号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1年X月XX日,被申请人在官方网站公示《柳州市某某局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2022年X月XX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驾培和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培训会,申请人的负责人王某参加培训。

本机关认为: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交通运输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被申请人经培训会宣贯、责令整改,复检,申请人未按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查明事实,综合违法情节作出“XXX号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XXX号决定书”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某某局于2022年XX月XX日作出的桂柳交综(中)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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