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3〕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6-12 17:30 【字体:小中大】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3〕13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四锋,职务:主任。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31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表》(个人编号:4521XXXXXXXX,以下简称“基本养老金调整表”),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基本养老金调整表”。
申请人称:一、1979年6月至1980年11月在市某某化工厂工作,共计1年6月(18个月)。1980年12月至1990年5月在市某某二厂工作,共计9年6月(114个月),在此期间,申请人进行了更名,将姓名“徐某某”更改为现用名“徐某”,并沿用至今。申请人于2019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交材料办理退休手续。在查询档案时,因工作人员疏忽,未查询申请人曾用名为“徐某某”的档案材料,直接造成申请人在核算工龄时缺失了11年的工龄。申请人多方努力,于2023年初在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找到曾用名为“徐某某”的档案,并申请重新调整基本养老金。二、申请人身患残疾、心血管疾病,离异,文化水平有限,退休前以临时工为生,收入低且不稳定,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众。因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疏漏,致使每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数额少了近三分之一,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也随之减少,办理退休医保时多缴纳了132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计59426.4元。柳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认可因错算工龄而重新调整的养老金金额,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0年初始养老金进行重新计算并补发后才进行调整和补发。三、申请人对调整后每月应发基本养老金额数额予以认可,但要求按照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计算方式重新计算增加11年工龄后的基础养老金,便于重新计算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2020年至2023年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重新计算并补发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应得的养老金。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经办申请人社会保险业务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经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的行政职权。二、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基本养老金调整表”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事实清楚。申请人2019年12月向被申请人提出退休申请。经审核认定:申请人1977年8月至1979年5月插队的1年10 个月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24年,累计缴费年限25年10个月(25.8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以下简称“桂政发〔2006〕54号决定”)第五条第(二)项核定:“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计算办法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其中2002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计算过程为:基础养老金=[(5577.4×0.6424)+5577.4]÷2×25.83×1%=1183.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46590.38÷139=335.2元;过渡性养老金=5577.4×0.6424×0.014×2.33=116.9元;合计1635.2元。2020年1月起,被申请人按照1635.2元/月的标准发放申请人基本养老金。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找到个人档案,向被申请人申请重新核定养老金。被申请人重新审核增加其1979年6月至1990年5月共计11年为视同缴费年限,重新核定其视同缴费年限共计12年10个月,实际缴费24年,累计缴费年限36年10个月,重新计算依据退休时的“桂政发〔2006〕54号决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过程如下:基础养老金=[(5577.4×0.7506)+5577.4]÷2×25.83×1%=179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46590.38÷139=335.2元;过渡性养老金=5577.4×0.7506×0.014×13.34=781.9元;合计2915.6元;2020年至2022年历年调整增加养老金合计319.5元;重算后月养老金合计=2914.5+319.5=3235.1元,从2023年2月起发放。被申请人从2023年2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金额为参保人发放基本养老金符合相关规定。三、申请人要求按照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计算方式重新计算增加11年工龄后的基础养老金以及补发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养老金没有依据。(一)申请人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核算方法为其计算待遇,被申请人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文件为其核算及发放待遇符合规定。(二)关于补发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养老金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国发〔1978〕10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申请人称其2019年12月查询档案时因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疏漏,未能找到自己的部分档案,未能向被申请人提交该部分档案审核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致使计算养老金时未能计入缴费年限并核定基本养老金,申请人未能找到档案提交审核的过错不在社保经办机构,不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申请人的损失。(三)申请人主张重新审核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的职权在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被申请人作为代发机构不进行该项资金审核。综上所述,“基本养老金调整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19年12月27日,申请人提交插龄材料、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银行卡向被申请人申请退休基本养老待遇核定。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核定申请人1977年8月至1979年5月插队的1年10 个月(1.83年)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24年,累计缴费年限25年10个月(25.83年),从2020年1月起申请人的月基本养老金按1635.2元发给。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提交《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人事档案和其他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向被申请人提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202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条件核准表》,核准申请人符合重新调整基本养老金条件。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调整表”,核定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增加11年,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3235.1元,从2023年2月起发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柳州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有档案)、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受理单、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条件核准表等。
本机关认为:“国发〔1978〕104号通知”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基本养老金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据此,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是在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政策是从核准符合标准的次月起执行新标准,不补发之前的待遇,其重新计算工龄后执行的新标准亦不溯及既往。本案中,申请人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文件为其核算符合规定。在收到申请人重新核定申请后,被申请人按照政策规定为其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已经履行了法律政策规定的核发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调整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提出因查询档案时,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基本养老金损失及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减少的问题,因被申请人并不具备人事档案材料保管及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审核的职权,建议申请人向有关单位提出相应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3年1月31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表》(个人编号:4521XXXXXXXX)。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