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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进小区公共收益专户开立与共有部分摸底建册工作

管好业主“共有家底”

信息来源: 柳州日报 发布日期: 2026-09-11 11:16 【字体: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专项通知,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专户开立工作,做到“应开尽开”,并同步推进小区共有部分摸底建册工作,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公共收益管理。

根据通知部署,各城区住建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指导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督促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于今年9月底前在“柳州市公共收益专户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开立专户申请。专用账户须统一命名:XX(管理主体名称)XX市XX区XX小区公共收益专用账户。

与此同时,全市住宅小区共有部分摸底建册工作也全面展开。各城区住建部门要会同街道(乡镇),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政策规定做好本小区共有部分摸底建册工作,并将建册结果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共有部分,须在报告中单独备注说明,为后续公共收益精准确权和管理奠定基础。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方与业主之间矛盾日益突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收支不透明等问题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今年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制定并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在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净收入。公共收益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家底”,专户管理和建册工作将有效防范资金被挪用、隐瞒的风险,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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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进小区公共收益专户开立与共有部分摸底建册工作

管好业主“共有家底”

信息来源:柳州日报

发布日期: 2026-09-11 11:16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专项通知,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专户开立工作,做到“应开尽开”,并同步推进小区共有部分摸底建册工作,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公共收益管理。

根据通知部署,各城区住建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指导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督促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于今年9月底前在“柳州市公共收益专户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开立专户申请。专用账户须统一命名:XX(管理主体名称)XX市XX区XX小区公共收益专用账户。

与此同时,全市住宅小区共有部分摸底建册工作也全面展开。各城区住建部门要会同街道(乡镇),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政策规定做好本小区共有部分摸底建册工作,并将建册结果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共有部分,须在报告中单独备注说明,为后续公共收益精准确权和管理奠定基础。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方与业主之间矛盾日益突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收支不透明等问题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今年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制定并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在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净收入。公共收益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家底”,专户管理和建册工作将有效防范资金被挪用、隐瞒的风险,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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