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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摘录------电力政策

发布日期:2015-06-03 16:55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一季度,我区经济开局总体平稳,但受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影响,制约经济平稳运行的困难和问题仍然较多,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增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中要害,精准发力,确保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全面完成全年各项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三、以降电价清收费为突破口减负担

  (十二)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从420日起,对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降低6.34/每千瓦时。从51日起,对全区所有工商业用电户,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1/千瓦时)。对201551日至2016430日期间新增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三)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先行在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且调峰能力强、对地区生产总值贡献大的企业(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除外),可自主选择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并择机在全区推广实施。在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实行与广东相邻地区相同的电价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四)实施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按照自愿原则,对提出申请的设区市继续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推进用电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理核定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积极推进区内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户和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户电费负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六)减轻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负担。用户每个年度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由2次增加为4,每次不得少于15天缩减为7,1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为10个月。(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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