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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柳州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23 17:14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柳州市市级生猪储备的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委托的生猪储备代管单位,负责生猪储备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 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对入储活猪进行公证检验检疫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测监控,并同时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对其检验检疫结果负责。质检单位应当明确职责、从严把关,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承担生猪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柳州市本级生猪储备承储企业资质条件(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六条 承储资质申报方式。市级企业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自治区级企业直接向市商务委员会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柳州市生猪储备承储企业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生猪储备承储资质。申请生猪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环境影响报告书;  
(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
三)活猪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  
(
四)场区布局平面图;  
(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  
(
六)养殖场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猪舍(妊娠舍、产房、种猪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猪隔离区、死猪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 企业有多个养殖场的,每个养殖场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九条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第十条 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 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建立生猪储备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肉类产业政策;  
(
二)从事肉类产、加、存、销、研及相关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
三)公证诚信,负责务实;  
(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专家通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部门邀请等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市商务委员会组织召开生猪储备承储资质专家鉴定会,鉴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 鉴定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视频材料实行鉴定。生猪储备资质鉴定的重点是:企业规模(基础母猪数量、活猪常年存栏量和育肥猪数量)、生产和消毒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室、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内容。必要时,市商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定。  
第十四条 鉴审结论分为合格(A级、B级)、不合格。

第十五条 鉴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柳州市市级生猪储备承储资质。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六条 生猪储备基地场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本原则为:  从具备承储资质的企业中优先安排规模大、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交通便利的养殖场;优先安排鉴审结论为合格A级的企业。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十七条 生猪储备重点检查活猪总在栏量、育肥猪在栏数量、实际储备在栏数量、基础母猪数量、圈舍标识、储备台账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储备肉信息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等项目。  
第十八条 生猪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  
第十九条 生猪储备圈舍前应悬挂标识牌,详细注明:饲养品种、在栏数量、入栏时间、入栏体重、预计出栏时间等信息。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如:更新、死亡、移库等),要及时更新标识牌内容。标识牌的样式为:

  长35cm,宽25cm(见下表)。

柳州市级生猪储备圈合标识牌(样表)  
圈舍编号:  

饲养品种  

在栏头数

入栏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入栏日龄

  天     至    天

入栏体重  

  公斤至  公斤  

预计出栏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饲养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填报储备生猪监测系统数据。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发生疫情、安全事故、场(库)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市商务委员会,同时抄报代管单位。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储备生猪质量安全,在计划执行期内,每轮储备生猪出栏后,由代管单位组织承储企业及时同品种等量轮入,保证储备肉存储期间足量在栏。  
  第七章 出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生猪出栏或动用采取就地出栏方式。  
第二十四条 储备生猪动用由代管单位根据市商务委员会下达的储备生猪投放计划,向承储企业下发《柳州市储备肉动用通知单》,承储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储备生猪运至投放地区。
第二十五条 储备生猪投放后,由承储企业凭《柳州市储备肉动用通知单》、《柳州市储备肉送达接收书》到投放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投放效果。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柳州市储备肉动用通知单》、《柳州市储备肉送达接收书》审核和发放费用补贴。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委托的代管单位和质检单位,提出储备生猪公检办法,经市商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检的方式是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二十九条 代管单位负责现场检查。活猪储备现场重点检查育肥活猪数量、生产设施、消毒防疫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猪隔离舍、病死猪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设施、防疫和饲养管理制度等项目。
  
第三十条 质检单位负责活猪储备的抽样检测。通过抽取饲料和尿液,重点检测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 公检单位根据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结果做出公检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检单位在得出公检结论3个工作日内将公检结论报市商务委员会,并及时通知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对公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检单位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员会投诉。  
第三十三条 公检单位在每轮储备活猪出栏前实施公检,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公检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公检人员须严格按照公检要求从事公检工作,维护公检的公正性,不得私自传达、披露任何有关公检信息。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柳州市储备肉进销存统计月报表》报送代管单位,代管单位在收到报表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和整理,报送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代管单位在对储备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储存基地场检查储备生猪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生猪质量管理和当地疫病流行情况;  
(
三)调阅、审查储备肉有关账簿、凭证及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有关检查人员应按照承储企业有关防疫规定要求,做好消毒工作后方能进入储备现场。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委员会建立承储企业黑名单制度。承储企业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因存在数量不足、质量等问题被取消储备计划或承储资质的,将列入黑名单。被取消承储资质的企业在两年之内不得申请承储资质。  
  第十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储备企业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与生猪养殖有关的费用开支,专账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代管单位代管费原则上用于与生猪储备管理有关工作的费用开支:办公和检查设备及软件、耗材的购买;交通工具的租用;工作人员差旅费;储备资质评审费;接待费;台账报表等的印刷费;管理制度及标识牌的制作费等。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代管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扣拨其补贴费用,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对储备生猪未实行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  
(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有关信息和补贴申请材料的;  
(
三)企业的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
四)储备生猪帐帐不符,帐实不符,虚报、瞒报储备生猪数量的;  
(
五)擅自串换储备肉品种、变更储备肉储存地点的;  
(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
七)以储备肉对外清偿债务的;  
(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柳州州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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