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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公告(第二批)

发布日期:2016-05-20 11:53 【字体: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柳州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柳州市范围内超高压输电公司柳州局35kV500kV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划定,现予公告。 

  一、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一)变电站 

  序号 

  设施名称 

  电压等级 

  设施区域 位置 

  序号 

  设施名称 

  电压等级 

  设施区域位置 

  1

  柳东变电站

  500kV

  雒容镇

  2

  桂中换流站

  ±500kV

  柳江县

  (二)500kV输电线路 

  序号

  线路

  电压等级

  柳州地区起止位置

  线路长度(公里)

  杆塔数(基)

  1

  龙沙甲线

  500kV

  505号塔

  629号塔(沙塘站)

  52.468

  125

  2

  龙沙乙线

  500kV

  505号塔

  621号塔(沙塘站)

  52.049

  117

  3

  河柳甲线

  500kV

  161号塔

  351号塔(柳东变电站)

  81.33

  191

  4

  河柳乙线

  500kV

  163号塔

  355号塔(柳东变电站)

  81.838

  195

  5

  沙柳甲线

  500kV

  001号塔(沙塘站)

  084号塔(柳东变电站)

  34.624

  84

  6

  沙柳乙线

  500kV

  001号塔(沙塘站)

  085号塔(柳东变电站)

  36.46

  85

  7

  柳贺甲线

  500kV

  001号塔(柳东变电站)

  108号塔

  51.504

  108

  8

  柳贺乙线

  500kV

  001号塔(柳东变电站)

  107号塔

  51306

  107

  9

  柳桂甲乙线

  500kV

  001#号塔(柳东变电站)

  090号塔

  38.975

  90

  10

  高肇直流线

  500kV

  0890号塔

  1169号塔

  127.261

  280

  11

  金中直流线

  500kV

  2000号塔

  2121B(桂中换流站)

  63.525

  121

  12

  黎桂甲线

  500kV

  127号塔

  200号塔

  37.433

  75

  13

  黎桂乙线

  500kV

  127号塔

  204号塔

  39.362

  77

  14

  牛从甲线

  500kV

  1427号塔

  1557号塔

  66.25

  130

  15

  牛从乙线

  500kV

  1424号塔

  1554号塔

  66.25

  130

  (三)接地极输电线路(35 kV500 kV管控) 

  序号

  线路

  电压等级

  柳州地区起止位置

  线路长度(公里)

  杆塔数(基)

  1

  接地极线路

  35kV

  桂中换流站

  接地极极址

  58.535

  147

  (四)35kV输电线路 

  序号

  线路

  电压等级

  柳州地区起止位置

  线路长度(公里)

  杆塔数(基)

  1

  埠东线

  35kV

  001号塔

  086号塔(柳东变)

  17

  86

  2

  穿桂线

  35kV

  001号塔

  046号塔(桂中换流站)

  11.65

  46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 

  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米。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三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1.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风力发电设备区外延伸50米的区域; 

  3.电厂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10米、坝区段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保护措施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三)破坏、侵入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及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四)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闭路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体,张贴、喷涂广告标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移动、损害输电、配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毁坏地下电缆管道敷设其他管线; 

  (十二)其他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二)烧窑、烧荒、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开挖、填埋、取土、采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 

  (六)危害水下电力设施安全的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等作业; 

  (七)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和走廊;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 

  (四)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5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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