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0 16:51 【字体:小中大】
各科室、二层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明确使用规范,提高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效能及公车使用效率,做好车辆保障服务工作,按照《柳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柳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经委领导班子办公会研究通过《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9日
附件: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明确使用规范,提高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效能及公车使用效率,做好车辆保障服务工作,按照《柳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柳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车是指我委经柳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列入《柳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车辆情况表》中的车辆。我委工业项目投资中心、节能监察中心的车辆遵照执行。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一)保障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和事故处理车。
(二)保障我委机要通信和机要公务用车。
(三)保障我委应急公务出行。包括: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的紧急会议;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现场会议;处置我委及本系统发生的紧急公务;其他紧急公务。
(四)在保障我委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的前提下,可用于重要公务出行。包括:
1.我委安排区域内集体公务活动;
2.我委牵头或安排区域外4人(含司机)及以上集体前往基层调研和检查等公务活动;
3.为完成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各项重大任务(如:美丽广西、扶贫攻坚等),安排我委到对应扶贫点开展扶贫工作;上级来柳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用车,同时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必须保障保密文件、人事档案等重要材料安全的业务;保障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党代会及其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全会,市纪委全会)等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情况。
4. 我委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平台如不能满足的,可参照《柳州市本级公务租车管理试行办法》租车。
(五)一般不派遣柳州市(含五县)外用车,如特殊情况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用车。
第四条 委办公室为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包括:
1.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技术资料、维护保养、油料使用、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驾驶员档案、车辆使用、事故理赔等资料。
2.办理公务车辆入编入户、车辆保险、车辆年审手续等,按时交纳与车辆相关的费用。
3.负责公务车辆派遣、调度及司勤人员管理。制定车辆使用信息登记制度。
4.负责公务车辆维护保养、技术性能鉴定、油料使用、零配件、过路(桥)费、停车费、交通费、洗车费等开支审核和报销。
5.处理公务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办理车辆理赔。
6.负责公务车辆停车场所的安排和管理。
7.办理公务车辆配备、调剂、更新、淘汰等业务。
第五条 公务用车的派遣坚持用车科室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委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公务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用车事由、用车部门,行车路线、批准人及用车人。(详见附件《公务车辆派遣规定及使用流程》)
第六条 单位因会议和集体活动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市本级公务用车、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重要会议(活动)或紧急情况需抽调车辆时,各部门应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
第七条 我委凡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八条 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第九条 委办公室应加强对本委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车运行安全。
第十条 委纪检监察室为公务用车监督部门。委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纪检监察室报送公务用车情况;纪检监察室要不定期对全委公务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或趁便乘坐公车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公务车辆派遣规定及使用流程
一.公务用车派遣规定
1、各科室须严格按照《柳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柳州市工信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车辆使用范围申请用车。
2.各科室申请用车时,必须按车辆管理流程申请,原则上在出车前一天(下周一出车的应提前至本周五)16:00时之前提交申请;
3.各科室申请用车时,必须注明用车事由和地点,否则不予派车;
4.委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申请车辆的任务、线路,实行统筹安排。受领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应按派车单准时出车,用车人应准时乘车。如用车部门用车计划取消,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5.本着节能减排的原则,能合并使用的车辆应尽量合并使用;
6.当车辆不能满足用车需求时,按紧急任务优先、重要任务优先的原则派遣车辆;
7.委办公室负责给受领任务的驾驶员派发《公务派车单》,出车任务完成后,用车人应在派车单上签名,作为车辆数据统计和驾驶员考评的依据;
8.如遇应急类用车的,须报办公室,可先行派车,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二、公务用车使用流程
1.各科室须严格按照公务车辆使用范围、申请时限,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采用书面方式报送至委办公室。
2.委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对各部门的用车申请进行审批。
3.委办公室当日将审批结果书面回复用车申请部门。
4.委办公室按申请用车部门报送的《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中的时间、地点提供车辆保障。
5.出车任务完成后,由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名,车辆驶回指定停放地点。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用车 科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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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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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车 人 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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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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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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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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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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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用车起止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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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委办 公室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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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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