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5 18:15 【字体:小中大】
柳文广旅党组发〔2019〕9号
中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局党组总缆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现制定《中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工作规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
2019年8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印发
中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局党组总缆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现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局党组必须服从中央、自治区、市委的领导。在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局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负责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局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
(二)制定拟订重要文件、制度;
(三)工作发展规划、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九)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党的建设、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详见《中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议事内容目录清单》。
第六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局实际、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局党组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对局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市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对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加强对本局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九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书记空缺时,由市委指定的党组副书记或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局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局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党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等,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有关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党组书记必须及时向市委如实报告,其他党组成员有责任按组织程序向市委反映报告。
第十二条 局党组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党组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事先须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自治区、市委、局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书面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由直属机关党委做好会务工作,具体承办局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局党组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起草,分类,归档,指定专人如实记录时,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党组书记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市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党组成员要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织决策贯彻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策实施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局党组决议的督办检查工作。
第五章 文件审签
第二十二条 报送市委的文件,以局党组名义报送的,由党组书记或审定后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重要文件须经党组书记审定后签发。
第二十三条 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签发。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建立党组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党组书记向市委报告履职情况。按规定建立党组及党组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考核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组及党组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自觉接受市纪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建议由上级组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
议事内容目录清单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各次全体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化广电旅游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3.研究对中央、自治区、市委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等;
4.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党建重要事项
1.党的建设及党组加强自身建设事项;
2.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直属单位、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决策事项
1.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全市性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4.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5.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
6.年度部门预算有关事项;
7.专项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
8.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9.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干部管理权限内事业单位选拔任用、交流轮岗、教育管理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2.市管干部人选推荐;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及发展规划事项;
6.组织评选或推荐申报的各类评先评优事项;
7.研究提出对局机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重要活动项目;
2.基建和改造项目;
3.施工、维护、修缮等单项合同投资估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
4.政府购买服务、批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工程类等重大事项支出;
5.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产处置。
六、大额资金使用
1.全系统预算资金分配和下拨;
2.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局工会经费和党费的支出;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常规性的业务经费支出;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