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9-12-19 17:24 【字体:小中大】
关于印发《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服务
事项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
各局机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柳州市贯彻落实<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工作方案》柳政规〔2018〕51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
2.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3.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4.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5.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容缺
受理制度
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改革,优化柳州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工作方案》柳政规〔2018〕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执行与落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容缺受理制度的基本认识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驻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驻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广电和旅游窗口,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容缺受理原则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四、具体部门职责
驻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广电和旅游窗口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的具体实施。
五、容缺受理目录清单
制定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材料目录,容缺受理目录清单报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容缺材料要求
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直接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二)不直接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七、容缺材料时限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八、容缺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公民名义申请的,需在承诺书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各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九、容缺受理告知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应当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十、容缺补正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窗口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十一、运行流程
驻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窗口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容缺办理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且所补正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
十三、终止办理原则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窗口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附件2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 ,申请容缺受理。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若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生产建设,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六、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容缺受理补正材料
通知书
申请人:
你提出的 申请,尚有以下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存在缺陷:
1.
2.
3.
……
根据本部门(或单位)容缺受理材料清单和工作机制,在你出具《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本部门(或单位)可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在你的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按承诺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逾期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特此通知。
(盖章)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容缺受理终止办理
通知单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并作出相应承诺,因 ,经研究,根据《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你(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申请材料 |
可容缺受理材料 |
1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审批 |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
|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 ||
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
| ||
5.资金保障及来源 |
| ||
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 ||
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 ||
2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审批 |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 |
|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 |
| ||
3.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申请表 |
3.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申请表 | ||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 ||
5.人员、场所的证明资料 |
| ||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
| ||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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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节目套数审批 |
1.申请书 |
|
2.可行性报告 |
| ||
3. 筹备计划
|
3. 筹备计划 | ||
4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批 |
1.申请书 |
|
2.可行性报告 |
| ||
3. 筹备计划 |
3. 筹备计划 | ||
5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1.XX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关于使用频率的请示 |
|
2.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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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频率使用单位的《广电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复印件 |
3.频率使用单位的《广电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复印件 | ||
4.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5.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
| ||
6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1.申请报告 |
|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
4.主要人员材料 |
| ||
5.办公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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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含“影视节目制作”相关字样) |
| ||
7.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
| ||
7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
1.申请报告 |
|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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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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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剧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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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播出机构许可证》 |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播出机构许可证》 | ||
6.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
| ||
7.申请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情况 |
| ||
8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
1.申请书 |
|
2.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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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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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 ||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 |
| ||
6.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
6.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 ||
9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
1.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1.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2.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
| ||
3.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
| ||
4.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
| ||
5.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 |||
6.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 | |||
10 |
文物的认定 |
1.申请书 |
|
2.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
| ||
3.认定对象来源说明书 |
3.认定对象来源说明书 | ||
4.拟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文物名称、时代、类别、地点、照片及保存状况) |
| ||
5.拟认定可移动文物清单(包括文物名称、质地、照片、完残情况等) |
| ||
11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1.申请书 |
|
2.传承人申报书 |
| ||
3.传承人申报辅助资料 |
3.传承人申报辅助资料 | ||
4.已正式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 |
| ||
12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认定 |
1.申请书 |
|
2.传承人申报书 |
| ||
3.传承人申报录像片及辅助资料 |
3.传承人申报录像片及辅助资料 | ||
4.已正式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 |
| ||
13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
1.申请书 |
|
2.主办机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
2.主办机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 ||
3.考级简章(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
| ||
14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
1.申请书 |
|
2.承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 ||
3.承办机构办公地点和考场使用的证明文件 |
| ||
4.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
4.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 ||
5.承办合作协议书 |
| ||
15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1.申请人申请书 |
|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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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抵押合同或协议 |
| ||
4.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
4.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 ||
16 |
旅行社或旅行社分社经营范围变更减退 |
1.变更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
|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
| ||
3.(1)存缴质保金协议书;(2)质保金存单;(3)提出申请当月质保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
3.(1)存缴质保金协议书;(2)质保金存单;(3)提出申请当月质保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 ||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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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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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
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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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存缴质保金协议书;(2)质保金存单;(3)提出申请当月质保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
3.(1)存缴质保金协议书;(2)质保金存单;(3)提出申请当月质保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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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旅行社分社注销一次性清退 |
1.分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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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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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存缴质保金协议书;(2)质保金存单;(3)提出申请当月质保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
3.(1)存缴质保金协议书;(2)质保金存单;(3)提出申请当月质保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 ||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
19 |
旅行社注销一次性清退 |
1.市行政审批局或者旅游主管部门注销备案通知单 |
|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
| ||
3.(1)存缴质保金协议书;(2)质保金存单;(3)提出申请当月质保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
3.(1)存缴质保金协议书;(2)质保金存单;(3)提出申请当月质保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 ||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