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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0-06-19 18:00 【字体:

尊敬的XXX代表

在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关于禁止在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游泳、垂钓、清洗衣物的建议》(第112号)收悉,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承办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禁止在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游泳、垂钓、清洗衣物的建议》(第112号)主办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2020年6月12日10时00分,我局组织协办单位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水上支队六楼会议室召开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协商会就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12号人大代表建议(关于禁止在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游泳、垂钓、清洗衣物的建议)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取水口存在污染的问题。

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在我市饮用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众多市民游泳垂钓清洗衣物,甚至携带宠物下游泳等行为污染饮用水取水口问题,我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我市饮用一级保护区水域的巡查力度,2019年,水上支队共巡查水源保护区412次,劝离钓鱼人员138人次,劝离洗衣人员13人次,劝离游泳人员9人次,劝离洗晒人员6人次,劝离沿岸卖鱼渔船13艘,劝离皮划艇7艘。经过多年对市区饮用一级保护区开展巡查、劝离和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了市民对饮用水水源卫生安全的保护意识,上述污染饮用水取水口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正呈逐年减少下降趋势。二是配合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每周对市区各取水口的水样提取工作,做好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检测和陆源的监控工作。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我市的饮用水水源得到了有效保护,2020年1至4月,根据我国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全国地表水质量排名,柳州市地表水质量总体排名全国第三名,柳江河水质得到极大改善。

二、于禁止在饮用水取水口三公里以内垂钓、清洗衣物、下河游泳等行为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目前,我市有柳西、城中、柳南、柳东共4个水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9〕62号),我市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柳西、城中两个水厂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厂取水口上游1公里至下游0.3公里,柳南、柳东两个水厂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厂取水口上游1公里至下游0.1公里。鉴于人大代表的建议为禁止在饮用水取水口三公里以内垂钓、清洗衣物、下河游泳等行为,与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差距较大,建议调整为在饮用水取水口上游1公里,下游300米以内禁止垂钓、清洗衣物、下河游泳等行为。

三、加大巡查力度和处罚力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我局将继续加大对我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并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

为强化我市市民对饮用水水源卫生安全的保护意识。我局将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台、电视等舆论媒介,全面开展宣传,报道正面例子,曝光反面典型,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市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意识,引导市民规范文明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力共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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