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14时5分左右,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龙头柳江特大桥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成了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龙头柳江特大桥项目“12.8”淹溺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与事故类别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承包单位: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1号26栋
法定代表人:杨贵平
注册资本:七亿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二)项目承包情况:
2013年8月16日,广西桂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包人)为实施广西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与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对该项目№A01-10标段达成建设施工协议。
(三)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龙头柳江特大桥在建的7#桥墩的围堰工作平台,南北方向宽16.69米,东西方向长35.45米;围堰中间有18个桩基孔,每个桩基孔钢管直径2.4米,在桩基孔四周焊接有一圈工字钢梁,用于支撑外围平台和作业人员作业时在工字钢梁上行走,工字钢宽度为0.43米;两条东西方向工字钢梁之间由6根圆型钢管焊接,用于固定和支撑作业平台,圆型钢管直径为0.639米,周长为1.99米;陈顺祥坠落点:第一节钢围堰小桩号方向中部位置围囹,距离水面为2.78米(2014年12月17日测量)。 附图:龙头特大桥7#墩围堰平面布置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4年12月8日14时5分左右,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龙头柳江特大桥项目工地,工人陈顺祥在7#桥墩进行桩基检测灌水作业时,行走至7#桥墩第一节钢围堰小桩号方向中部位置围囹上,不慎坠落围堰内的江水中。
事故发生后,工友陶伟立即跳入江中抢救,同时项目部启动应急预案,派专职潜水员下水进行救援。于14时12分将陈顺祥抢救上岸,并进行紧急抢救。项目部经理夏凌拨打110报警电话,后经柳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已无生命迹象。随后,事故调查人员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类别:淹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人员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陈顺祥在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龙头柳江特大桥项目工地7#桥墩进行桩基检测作业时,违反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A01-10标段龙头柳江特大桥钢围堰施工方案》中的规定,水上作业区未正确穿戴救生衣。
(二)间接原因
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人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执行公司制定的《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A01-10标段龙头柳江特大桥钢围堰施工方案》进行水上作业。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工人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人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人陈顺祥安全意识淡薄,未按公司规定正确佩戴水上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龙头柳江特大桥项目“12.8”淹溺事故调查组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