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3〕27号、柳环限决字〔2023〕2号--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佛山市裕赢顺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3〕27号、柳环限决字〔2023〕2号--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佛山市裕赢顺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2-22 18:1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3〕27号
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9965978P
住所:柳州市九头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文小宪
佛山市裕赢顺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7N74XMXL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4号楼
第18层第41813、41813A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谭晓奕
你们两家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进行检查,并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负责供汽的导热油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导热油炉(YLW-7000GM)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78mg/m3。该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佛山市裕赢顺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2份(2023年4月19日提取,证明你们单位分别于2022年6月18日、2022年4月20日成立);
2.协议书(2023年6月7日提取,证明你们两家单位合作经营,联合为柳州市信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供汽的事实);
3.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4月20日、5月12日提取,证明你们单位受委托人身份);
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7月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进行检查的情况);
5.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7月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进行检查的情况);
6.现场照片5张(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7月5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执法检查情况);
7.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5日提取,证明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所使用的导热油炉外排废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事实及整改情况);
8.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023年5月12日出具,证明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所使用的导热油炉外排废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事实);
9.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2023年7月5日提取,证明联合供气项目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情况);
10.广西益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023年7月11日出具,证明你们两家单位整改情况)。
你们两家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柳环告字〔2023〕19号)、《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柳环限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们两家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们两家单位于8月21日收到该事先(听证)告知书,8月22日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你们两家单位未要求听证。
你们两家单位陈述的理由有:1.经排查,导热油炉废气超标原因为原有布袋除尘设备偏小,易堵,且布袋容易破损,除尘效果不佳。已新建一套除尘设备并已投入使用;2.2023年5月,自治区环科院到企业进行废气飞行抽检,导热油炉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达标。但氮氧化物、颗粒物比对不合格,已购置新的在线监测系统,按规范安装、监测、验收。7月比对结果合格,数据上传监控平台,已编制验收报告报到执法支队;3.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被列入鱼峰区土地熟化的征地红线范围内,已经鱼峰区有关部门清点厂区内已有厂房建筑及设备设施,根据征收规定,不能新增、改扩建厂房建筑及设备设施,但是土地熟化工作长期得不到落实;4.自2020年以来,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经营一直艰难进行,生产长期半开半停,回款困难,造成相当程度亏损,但仍坚持开展自救,未因自身经营原因拖欠员工工资或主动裁员;5.因自身困难,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在无法对厂区内运行的环保设施进行必要的更换和升级,造成设施相对落后,润澄公司出让部分经济利益,引入佛山市裕赢顺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升级环保设施,开展联合供汽。两家公司从来没有故意忽视企业环保责任,积极整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两家公司将持续改进,申请不对两家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经核实,1.你们两家单位新建除尘设施并投入使用,情况属实,且在后续的飞行抽检中达标排放,调查部门在裁量时,已对你们两家单位改正的情况进行裁量,在“改正态度”、“补救措施”两项裁量因素中选取“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因子,已取最低等级;2.你们两家公司针对比对不合格情况的整改,与本案无关;3.作为排污单位,你们两家单位应当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承担相应的排污法律责任,经济困难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4.你们两家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无故意忽视责任,在裁量中已将“配合调查情况”、“主管过错程度”选取为最低等级。综上所述,我局调查事实清晰,裁量得当,你们两家单位的情况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们两家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裁量等级5;
(2)超标或者超排放量因子:1个,裁量等级1;
(3)超过许可排污情况:超许可排放浓度200%以下,裁量等级1;
(4)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5)水日排放量/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1;
(6)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裁量等级2;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上有效投诉,裁量等级5。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0。
经裁量,我局依法拟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肆万肆仟元(¥24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们两家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柳州市工商银行龙城支行
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
帐号:2105403009249013423
单位代码:096257 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9900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们两家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柳环限决字〔2023〕2号
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9965978P
住所:柳州市九头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文小宪
佛山市裕赢顺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7N74XMXL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4号楼
第18层第41813、41813A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谭晓奕
你们两家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进行检查,并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负责供汽的导热油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导热油炉(YLW-7000GM)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78mg/m3。该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佛山市裕赢顺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2份(2023年4月19日提取,证明你们单位分别于2022年6月18日、2022年4月20日成立);
2.协议书(2023年6月7日提取,证明你们两家单位合作经营,联合为柳州市信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供汽的事实);
3.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4月20日、5月12日提取,证明你们单位受委托人身份);
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7月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进行检查的情况);
5.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7月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进行检查的情况);
6.现场照片5张(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7月5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执法检查情况);
7.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5日提取,证明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所使用的导热油炉外排废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事实及整改情况);
8.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023年5月12日出具,证明你们两家单位共同经营的联合供汽项目所使用的导热油炉外排废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事实);
9.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2023年7月5日提取,证明联合供气项目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情况);
10.广西益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023年7月11日出具,证明你们两家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柳环限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8月21日收到该告知书,并于8月22日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未要求听证。
你们两家单位陈述的理由有:1.经排查,导热油炉废气超标原因为原有布袋除尘设备偏小,易堵,且布袋容易破损,除尘效果不佳。已新建一套除尘设备并已投入使用;2.2023年5月,自治区环科院到企业进行废气飞行抽检,导热油炉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达标。但氮氧化物、颗粒物比对不合格,已购置新的在线监测系统,按规范安装、监测、验收。7月比对结果合格,数据上传监控平台,已编制验收报告报到执法支队;3.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被列入鱼峰区土地熟化的征地红线范围内,已经鱼峰区有关部门清点厂区内已有厂房建筑及设备设施,根据征收规定,不能新增、改扩建厂房建筑及设备设施,但是土地熟化工作长期得不到落实;4.自2020年以来,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经营一直艰难进行,生产长期半开半停,回款困难,造成相当程度亏损,但仍坚持开展自救,未因自身经营原因拖欠员工工资或主动裁员;5.因自身困难,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公司在无法对厂区内运行的环保设施进行必要的更换和升级,造成设施相对落后,润澄公司出让部分经济利益,引入佛山市裕赢顺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升级环保设施,开展联合供汽。两家公司从来没有故意忽视企业环保责任,积极整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两家公司将持续改进,申请不对两家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经核实,1.你们两家单位新建除尘设施并投入使用,情况属实,且在后续的飞行抽检中达标排放,调查部门在裁量时,已对你们两家单位改正的情况进行裁量,在“改正态度”、“补救措施”两项裁量因素中选取“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因子,已取最低等级;2.你们两家公司针对比对不合格情况的整改,与本案无关;3.作为排污单位,你们两家单位应当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承担相应的排污法律责任,经济困难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4.你们两家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无故意忽视责任,在裁量中已将“配合调查情况”、“主管过错程度”选取为最低等级。综上所述,我局调查事实清晰,裁量得当,你们两家单位的情况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们两家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责令你们两家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们两家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们两家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们两家单位履行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们两家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