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6号--广西融水县甲龙铜锡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6号--广西融水县甲龙铜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7-11 17:3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16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融水县甲龙铜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57376463757 |
住所 |
融水县白云乡大湾村甲龙屯 |
法定代表人 |
李杰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21日至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融水县甲龙铜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位于融水县白云乡大湾村甲龙屯,主要进行铜锡矿采选,生产工艺为开采原矿-破碎-球磨矿石-磁选-浮选-重选-精矿,设计生产规模为日采选100吨铜锡矿。该单位已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号450225-2024-08-L。检查时该单位停产,尾矿库库区出现塌陷事故,尾砂、渗滤液经排洪管道排放至甲龙河。经查,该单位在6月20日上午已发现尾矿库出现塌陷情况,但在塌陷事故发生后,该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尾砂、渗滤液外排。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贰万叁仟伍佰零肆元 (¥23504.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9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