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9号--柳州继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9号--柳州继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8-29 17:48 【字体:小中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19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继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1MA5MU04W7D |
住所 |
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岭排大山脚(柳江区继辉工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旁) |
法定代表人 |
徐兴有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继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进行尾气检测时,尾气未经样气处理装置,直接通入NHA-509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进行分析。同时,NHA-509汽车排放汽车测试仪机体内部取样系统的压力传感管路与电路板上的压力传感器被人为断开,本应该与电路板上压力传感器相连接的压力传感管路连接端被人为采用一颗螺丝封堵,导致汽车排放企业测试仪流量识别出现错误。执法人员随即抽查了该单位检验报告单及视频录像,发现2024年10月31日当天,该单位使用车牌号为桂1605Q的车辆,代替车牌号为桂B5887F、桂B7F159、桂B1377F、桂A478AK等4辆汽车开展OBD检验。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肆万零玖佰伍拾元(¥40950.00元); 2.处壹拾壹万伍仟柒佰零捌元(¥11570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27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