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1号--柳城县沙埔镇丰门山养殖场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1号--柳城县沙埔镇丰门山养殖场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9-04 15:08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2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城县沙埔镇丰门山养殖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22MA5PTPXU0K |
经营场所 |
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委丰门山屯 |
经营者 |
韦明军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城县沙埔镇丰门山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检查发现该单位收集养殖废水的黑膜废水收集池已崩塌,养殖废水进入旁边的土坑,土坑内有一根塑料管道与小沟相连,现场能看到养殖废水从塑料管排入小沟。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2#土坑塑料水管口处外排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分别为650mg/L、1.8×103mg/L、453mg/L、58.1mg/L、705mg/L、8.6×104MPN/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悬浮物20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总磷8.0mg/L、氨氮80mg/L、1000个/100m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壹拾贰万伍仟贰佰元(¥125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3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