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5号--鹿寨县韦高养殖场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5号--鹿寨县韦高养殖场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9-18 10:05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2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鹿寨县韦高养殖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23MAA7WAWU2R |
经营场所 |
广西柳州市鹿寨县平山镇芝山村斑鸠屯 |
经营者 |
陶维高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韦高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于2024年12月24日取得环评批复,目前已建成舍栏6栋,检查时存栏生猪约6800头,《关于鹿寨县韦高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柳审环城审字〔2024〕54号)中要求配套的异味发酵床主体工程已建设,但未安装翻耙机,也未启用,发酵床内停放轿车一辆,无木糠谷壳等垫料。该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贰拾壹万伍仟伍佰陆拾捌元(¥21556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5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