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3号--刘松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3号--刘松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9-18 10:04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2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松 |
身份证号码 |
45**************14 |
住址 |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岩村路196号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柳州市天基生物燃料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13年新建甲醇燃料仓储项目,并在当年投入运营。该项目包括储存罐4个(每个容量35吨),投资额50万元,检查时储存约60吨甲醇燃料。经查,该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危险品仓储594”中“其他(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仓储;含液化天然气库)”,需编制报告表,但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未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向该单位送达《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90日内改正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单位仍未办理验收手续,且持续进行生产经营。当事人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伍万柒仟贰佰元(¥57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5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