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6号--柳州绿旺科技养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6号--柳州绿旺科技养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9-23 18:0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26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绿旺科技养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55522704396 |
住所 |
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杨柳村大七坳 |
法定代表人 |
徐志卿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5日至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绿旺科技养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肉猪养殖,建有2栋封闭式自动化育肥舍、1栋封闭式自动化隔离舍,养殖粪污经干湿分离机分离出粪渣后,通过沉淀、黑膜沼气池厌氧发酵、沉淀、污水处理池曝气发酵处理,最后排入喷淋罐,用于灌溉消纳。执法人员对2025年2月24日该单位喷淋主水管断裂情况进行核实。2025年2月24日,该单位在上午十点左右打开喷淋泵进行桉树林消纳,喷淋主水管出现断裂,废水直接从断口处流出,导致废水未经消纳林完全消纳溢流,最终流入大七屯小溪和北歪河。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叁仟叁佰柒拾伍元(¥33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22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