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9号--柳州市柳石世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9号--柳州市柳石世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0-17 08:45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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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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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柳石世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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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3MAA7LBL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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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柳州市柳石路360号(办公楼)一、二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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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浚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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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柳石世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对双排气管车辆桂BGF901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测时,引车员在插入双排气管取样时,对其中一根取样管与Y型管接口进行连接时仅做了一个连接的动作,采样管接口仍然松动,采样管与Y型管接口处于未密闭衔接的状态,导致两个排气管排放的气体不能同时到达汽车排放气体分析仪,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B.5.2.4双取样管 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 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并且两分取样管内样气流量的差异应不超过10%”要求。经核实,该单位对车牌号为桂B78Q12、桂B6Q113、桂BFP280双排气管车辆进行检测时,采样管与Y型管接口也存在未密闭衔接情况,上述三辆车辆已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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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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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元(¥270.00元); 2.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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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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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