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0号--融安县海牧养殖场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0号--融安县海牧养殖场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0-17 08:5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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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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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安县海牧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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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24MA5PKNQP0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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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融安县雅瑶乡大琴村桐甲五屯邓家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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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胡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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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海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检查当日生猪已全部外售,检查发现该单位猪舍西面的地埋式污水收集池内贮存的粪污不断从顶部设置的排气孔冒出,流入猪舍西面雨水沟后进入下方的金桔果地排水沟。同时,猪舍东面的集粪槽开裂,粪污通过猪舍东面雨水沟流出场外,进入金桔果地排水沟。最终地埋式污水收集池和东面集粪槽流出的粪污在金桔果地汇合后,在谢德海私人住宅附近流入桐甲屯水沟。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谢德海私人住宅附近汇合后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分别为900mg/L、269mg/L、18mg/L、3.5×106MPN/L,2#猪舍东面雨水沟流入金桔果地污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分别为540mg/L、1.53×103mg/L、314mg/L、54.5mg/L、2.4×108MPN/L,3#养殖场外流入猪舍西面雨水沟的污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分别为850mg/L、2.95×103mg/L、446mg/L、73.6mg/L、7.0×107MPN/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悬浮物20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粪大肠菌群10000MPN/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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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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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壹万捌仟捌佰捌拾元(¥1188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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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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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15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