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1号--融安木林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1号--融安木林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0-20 08:5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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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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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安木林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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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4MA5ND8G1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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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浮石香杉工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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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庆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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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17日,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称“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泉头屯疑似有人倾倒废工业用油”。经查,群众举报中的倾倒物来源为融安木林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该单位位于融安县浮石镇香杉工业园,建设有一条机制木炭生产线,使用木屑为原料生产机制木炭,主要工艺为木屑—烘干—制棒—炭化—成品—包机制木炭装入库。炭化工序炭化窑烟气进入炭化烟气暂存罐,暂存罐通过管道连接地埋式储罐。木焦油主要产生于炭化烟气暂存罐,并存在地埋式储罐内。该单位委托龙碧图、谢元坤将储罐内物质进行处理。3月13日,龙碧图、谢元坤使用鲁A7Q58B吸污车将地埋式储罐内的物质抽至吸污车,并运出厂区,最终倾倒在209国道至303省道融水方向上坡500米处左手边小道山坡处。该单位作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委托他人运输、处置木焦油时,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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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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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叁仟壹佰叁拾叁元整(¥103133.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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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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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17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