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2号--龙碧图、谢元坤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2号--龙碧图、谢元坤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0-20 08:55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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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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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45**************36(龙碧图) 45**************3X(谢元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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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黄金社区冲巷屯50号(龙碧图)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黄金社区冲巷屯55-1号(谢元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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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龙碧图、谢元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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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17日,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称“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泉头屯疑似有人倾倒废工业用油”。经查,群众举报中的倾倒物来源为融安木林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该单位位于融安县浮石镇香杉工业园,建设有一条机制木炭生产线,使用木屑为原料生产机制木炭,主要工艺为木屑—烘干—制棒—炭化—成品—包机制木炭装入库。炭化工序炭化窑烟气进入炭化烟气暂存罐,暂存罐通过管道连接地埋式储罐。木焦油主要产生于炭化烟气暂存罐,并存在地埋式储罐内。该单位委托龙碧图、谢元坤将储罐内物质进行处理。3月13日,龙碧图、谢元坤使用鲁A7Q58B吸污车将地埋式储罐内的物质抽至吸污车,并运出厂区,最终倾倒在209国道至303省道融水方向上坡500米处左手边小道山坡处。 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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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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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元(¥2800.00); 2.处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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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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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17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