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2号--广西中皇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2号--广西中皇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2-05 16:03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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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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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中皇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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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3MA5PBT2J6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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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中渡镇高坡村牛坪屯枙子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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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 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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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中皇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检查发现该单位北面围墙外有黑色污水管,用于抽沉淀池内粪污至该单位东面桉树林地消纳,现场发现有养殖粪污从东面桉树林沿地表径流至牛坪屯村民的桉树林地内。经农业农村部门现场判断,当天该单位处理粪污的方式不属于还田利用,不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要求。执法人员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养殖场东面覃系平桉树林内消纳管出水口废水中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分别为1.48×104mg/L、1.75×104mg/L、6.46×103mg/L、985mg/L、1.56×103mg/L、2.0×107MPN/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悬浮物20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总磷8.0mg/L、氨氮80mg/L、粪大肠菌群1000个/100m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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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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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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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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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5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