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4号--鹿寨县窑尚建材厂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4号--鹿寨县窑尚建材厂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2-09 16:35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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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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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鹿寨县窑尚建材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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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36927884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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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鹿寨县鹿寨镇窑上村窑上一队牛牯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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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德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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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窑尚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设有一座一烘一烧隧道窑,以页岩矿为原料,烧制标砖或多孔砖,生产工艺为:页岩矿堆放陈化—破碎—搅拌—挤出成型—切坯—隧道窑烘干—隧道窑烧成—成品砖。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隧道窑配套的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器正在运行,湿法脱硫设施循环水(碱性液体)1#抽水泵虽已开启,但未能正常供水进行喷淋脱硫除尘。隧道窑烟气配套湿法脱硫设施处理后通过窑烟囱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我局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窑烟囱排放口(DA001)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窑烟囱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58.2mg/m3、462mg/m3,均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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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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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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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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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