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5号--柳州邦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5号--柳州邦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2-09 16:40 【字体: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545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邦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3MA5N3PHF26

住所

广西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5013-(2-7)跨

法定代表人

郑旭东

违法事实

20257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邦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饰件涂装加工,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车轮罩、格栅饰条、尾门拉手装饰条等汽车内外饰件200万件。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环评批复中记录的注塑生产线、一条自动外饰喷漆线已拆除,手动内饰喷漆线正在喷涂作业,该喷漆线配备水帘+水喷淋+光氧催化+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检查发现光氧催化装置配套的424个灯管中,仅4个灯管正常运行,其余灯管已损坏不亮灯,两个活性炭吸附箱内部均未填充活性炭,内部框架有大量漆渣附着。喷漆线烘干段正在运行,有废气通过烘干室顶部的风机出风口直接外排。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贰万叁仟叁佰零陆元(¥2330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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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5号--柳州邦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12-0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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