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5号--柳州邦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5号--柳州邦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2-09 16:4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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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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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邦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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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3MA5N3PHF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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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西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501号3-(2-7)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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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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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邦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饰件涂装加工,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车轮罩、格栅饰条、尾门拉手装饰条等汽车内外饰件200万件。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环评批复中记录的注塑生产线、一条自动外饰喷漆线已拆除,手动内饰喷漆线正在喷涂作业,该喷漆线配备水帘+水喷淋+光氧催化+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检查发现光氧催化装置配套的4组24个灯管中,仅4个灯管正常运行,其余灯管已损坏不亮灯,两个活性炭吸附箱内部均未填充活性炭,内部框架有大量漆渣附着。喷漆线烘干段正在运行,有废气通过烘干室顶部的风机出风口直接外排。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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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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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万叁仟叁佰零陆元(¥2330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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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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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