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6号--广西柳合都太建材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6号--广西柳合都太建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2-11 15:27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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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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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柳合都太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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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2MA5NM29Y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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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柳城县太平园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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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超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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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柳合都太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红砖的生产,两烘四烧隧道窑正在生产,配套的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器正在运行,隧道窑废气经过脱硫塔和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隧道窑废气排放口外排。我局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隧道窑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隧道窑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174mg/m3、3.37×103mg/m3,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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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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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叁万壹仟肆佰捌拾贰元(¥1314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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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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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9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