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23号--广西融水冠宇活性炭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23号--广西融水冠宇活性炭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6-03-27 10:40 【字体: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623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西融水冠宇活性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5MA5L36DJ6U

住所

融水县和睦镇新型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杨石平

违法事实

20257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融水冠宇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设有一条木质活性炭生产线,工艺流程为:木糠—干燥—去铁—捏合—炭活化—冷却—回收、漂洗—清洗—除铁—除砂—脱水—烘干—研磨—过筛—混合—包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干燥废气、烘干废气、包装废气、研磨废气、炭化废气等,经处理后从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根据该单位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炭活化转炉炭化废气、热风炉干燥废气应当经负压收集、喷淋沉降室及高压静电装置处理后排放。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活性炭生产,热风炉、燃烧炉、炭活化转炉等正在运行。炭活化转炉(转炉1号)炭化废气经负压收集、喷淋沉降室(2#喷淋塔)处理后进入高压静电装置(2#湿电),但配套的高压静电装置(2#湿电)未运行;热风炉干燥废气经负压收集、喷淋沉降室(4#喷淋塔)处理后,废气管道从高压静电装置(4#湿电)底部通过,绕过该配套的高压静电装置(4#湿电)直接进入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成品烘干废气、成品研磨废气经脉冲袋滤器处理后汇入汇气室,该汇气室侧面的检修口已打开,顶部6块顶板已拆除,汇入的废气未经过配套的喷淋沉降室(3#喷淋塔)、高压静电装置(3#湿电)处理直接通过汇气室拆除的顶板排向外环境,检查时该处有肉眼可见黑烟外排。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贰拾柒万柒仟壹佰捌拾叁元(¥27718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3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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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23号--广西融水冠宇活性炭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3-2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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