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0 18:50 【字体:

柳民发[200972

 

市区各民政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了妥善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救助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民发[2009]150号)和《关于下达2009年自治区补助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09]1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柳州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柳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救助   办法   通知                   

   柳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8印发       

                                                     (共印15份)

柳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民发[2009]150号)和《关于下达2009年自治区补助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09]11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应当是具有本市(行政区划)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虽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家庭;
  (二)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是
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以内持有我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实行临时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6000元。

  (二)对低收入家庭人员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4000元;
  (三)对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2000元。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参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或各地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正常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支出后的实际困难程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第十条
  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高于一次性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救助。因多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每年不得超过二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救助标准二次累计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柳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困难原因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居(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2人以上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审核;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临时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从申请材料齐全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不包括张榜公示时间)。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社会劝募和慈善募捐等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区)民政部门要在发放城乡低保金的金融机构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发放临时救助金。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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