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 工商 处 字〔2016〕 78号
当事人:柳州和平医院;法定代表人:谢文青;主要负责人:谢文青;机构类别:综合医院(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地址:柳州市柳太路1号;当事人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为:49862203-345020313A1001,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案发时止,架设网址为“柳州和平医院”网站,通过该网站在互联网上对该医院进行对外宣传。当事人先后在该网站的“前沿技术”栏目发布了该医院的“‘Grace绿色人流维养术’呵护生殖环境”、“中西医结合 内分泌失调治疗调理‘一手抓’”等宣传内容。其中“‘Grace绿色人流维养术’呵护生殖环境”网页中含有如下 “……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以外怀孕的一员,那么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通过人流手术来帮忙了。那么,柳州和平医院Grace双腔减压微创保宫************术就是不错的选择了。它的效果是非常不错的,它的优势非常多。它不仅无痛,减少女性手术的痛苦,另外,它还是可视的,能够保证子宫不被伤害……‘和平Grace维养术五大优势,还您一个健康的子宫’:安全无患……微创无痛……快捷彻底……准确无误……全程保宫……”等介绍当事人的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内容。
另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取得(桂)医广〔2015〕第08-11-104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上述广告的内容与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表中的内容不相符。
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柳州和平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柳州和平医院法定代表人谢文青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吴星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吴星波的资格和权限。
证据(二):柳州和平医院网站网页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该网站上发布有宣传该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广告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3日对柳州和平医院被授权委托人吴星波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网址为的网站上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该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内容以及当事人所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柳州协和医院提供的(桂)医广〔2015〕第08-11-104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和当事人网站上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的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按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中所核定的内容,在网站上发布含有涉及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吴星波所制作的《计算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明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在网址的网站上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该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众所周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预防、诊断、治疗的效果,这种效果都含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手段自身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药品的作用机理及医疗技术都十分复杂,一般都有一定范围的适应症、适用群体、适用范围及技术的成熟与否的可能性,很多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都需要在广大的实践中加以摸索才逐渐达到成熟。有的医疗技术的适应短期效果较好,但长期使用容易产生一些目前科学上难以解决的技术瓶颈问题。医疗技术伴随而至的医疗器械使用,除了产品本身性能和质量差异外,使用方法、操作技巧也会影响效果,使用不当也会引发副作用。影响医疗服务效果的因素也很多,医院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诊疗方法、精神状态、医患关系,医疗环境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医疗效果和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同时,使用者存在个体差异,由于不同患者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经济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用同样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手段、医疗服务(诊疗方法)作用于不同患者身上,效果和副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中刻意的宣传其先进的医疗技术和优秀的诊疗方法并不能完全有效的治疗每一个病患者,其刻意夸大的宣传有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及误导,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当事人在其所架设的互联网网站上进行宣传。其网页的宣传内容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上述网站上所对外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其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的内容不相符,该网站所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涉及诊疗方法、医疗技术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6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柳工商处告字〔2016〕78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