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柳东处字〔2019〕 9号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柳东处字〔2019〕 9号

发布日期:2019-06-10 15:35 【字体: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市监 柳东处字2019 9

 

当事人:张龙豪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524日下午,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潘东良、杨灿日依据职能依法对位于柳州市阳和新区六座村车坪屯陈志斌、张子豪责任地搭建的简易木材工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龙豪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擅自开设木材工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照经营。当场拍摄照片取证,下达《询问通知书》,5月27日在阳和工商所做《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8820日开始开设木材工场进行木材加工、销售 2019524日下午,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加工的卷板机一台,一批原木及成品板材和圆木条,三名工人正在加工生产。截止5月24日期间违法所得23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2019524日对《柳州市古亭山祥瑞木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木材加工、销售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527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柳州市古亭山祥瑞木材加工厂》无照经营木材加工、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195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的规定。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元整(¥238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合计罚没款338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塘信用社(户名: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878120101020145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0一九年六月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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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柳东处字〔2019〕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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