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柳州市广播电视台;性质:事业单位;住所: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林明波;经费来源:财政补贴;开办资金:50万元;有效期:自2015年03月09日至2020年03月09日;业务范围: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播映电视节目,新闻、专题、文艺广播及电视节目剧作、播出,承办广告、电视产业经营等。举办单位: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2007151231946。
经查实,当事人与广西莎贝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了广告发布的《合作协议》,广西莎贝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从2017年12月11日到2018年2月11日止,在柳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科教频道和公共频道三个频道发布主题为“泰国乳胶枕头”的电视商品广告。上述“泰国乳胶枕头”广告的主要内容有“来自泰国的乳胶品牌…大力减轻颈椎、脊椎压力,缓解肩颈疾病,好乳胶,泰国造。12月11日,柳州广电东门超市,优质睡眠持续体验,产品展示地点:柳州市广播电视台东门超市,经销商:柳州市柳北区京哲床上用品经营店…”等广告配音及文字表述。上述“泰国乳胶枕头”广告的片长为30秒,由广西莎贝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广告素材,当事人剪辑制作后在柳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科教频道和公共频道三个频道中播出,在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发布期间,广西莎贝莉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并委托该公司的柳州经销商:柳州市柳北区京哲床上用品经营店,在柳州市广播电视台东门门面设点展示和销售乳胶枕头、床垫等商品。按照上述《合作协议》约定,广西莎贝莉贸易有限公司在柳州市广播电视台东门门面设点展示和销售乳胶枕头、床垫等商品要按照床垫1000元/床,枕头100元/个的利润额向当事人支付分成广告费用,上述商品销售利润总额不足20000元的,广西莎贝莉贸易有限公司则须以保底广告费用20000元支付给当事人。
经我局调查得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3日在开展对跨年广告持续投放内容进行的相关自查中发现,上述乳胶枕广告有涉嫌违法的问题,尽管该广告合同签订是到播到2月11日止,但当事人于2018年1月4日即主动停止发布了上述广告。而截至广告停播时止,上述乳胶枕头、床垫等商品的销售利润未达到20000元。因此,当事人最终按保底20000元向广西莎贝莉贸易有限公司收取了发布上述“泰国乳胶枕头”的广告费用并入账,而且当事人也没有向广西莎贝莉贸易有限公司退回发布上述“泰国乳胶枕头”的任何广告费用。为此,我局认定,当事人从2017年12月11日到2018年1月4日止,所发布上述“泰国乳胶枕头”商品广告收取的实际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0000元整。
在现实生活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与普通的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其它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其内容都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者使用医疗用语以及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经调查得知,上述泰国乳胶枕头属于普通商品,但当事人在其发布的电视广告中为宣传“泰国乳胶枕”高端、健康的产品形象,在广告中使用了“…大力减轻颈椎、脊椎压力,缓解肩颈疾病”等易与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作用相混淆的用语,容易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截至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当事人未能提供能证实上述“泰国乳胶枕头”具有“…大力减轻颈椎、脊椎压力,缓解肩颈疾病”等相关作用的有效证明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受委托人梁希培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梁希培的受委托人身份及其受委托的资格和权限。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委托人梁希培签字认同的《光盘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柳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等三个频道发布了“…缓解肩颈疾病”等易与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作用相混淆的用语的“泰国乳胶枕头”商品广告的事实。
3、当事人所提供的《柳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告投放单》证实了当事人在柳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等三个频道发布了片长为30秒,内容为“…缓解肩颈疾病”等易与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作用相混淆的用语的“泰国乳胶枕头”商品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委托人梁希培在询问笔录上对事实经过的陈述,证实了当事人在柳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等三个频道发布了“…缓解肩颈疾病”等易与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作用相混淆的用语的“泰国乳胶枕头”商品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发布《合作协议》证明了当事人在本案中属于广告发布者身份的事实。
6、当事人所提供的《现金存款凭证》、《柳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审批表》及《合作协议》证实了当事人发布上述“泰国乳胶枕头”商品广告实际收取了20000元广告费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在工商部门没有开展调查之前,就主动停止发布了上述违法广告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尽管泰国乳胶枕头属于普通商品,但当事人在其发布的电视广告中为宣传“泰国乳胶枕”高端、健康的产品形象,仍使用了“…大力减轻颈椎、脊椎压力,缓解肩颈疾病”等易与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作用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所发布的上述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其发布的“泰国乳胶枕”商品广告内容存在“缓解肩颈疾病”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却未能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和义务,仍发布了上述商品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商品广告的违法经营行为。
由于当事人在工商部门没有开展调查之前,就主动停止发布了上述违法广告,并做出了整改措施,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处理,危害后果不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认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以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发布费人民币20000元;2、对当事人处20000元的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