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607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607号)

发布日期:2018-01-09 16:58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

                                        柳工商处字201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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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柳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州市龙城路西一巷1号二号楼3-1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注册资本:捌亿圆整;营业期限:2016年03月25日;经营范围: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写字楼、公寓、商场和酒店)的投资及管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出租;物业管理服务等。登记注册号: 91450200079056057G。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12日委托柳州市三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1栋公寓楼外墙上制作发布了内容为“学区之霸 万达房王,就读景行小学、文华中学”的户外广告1幅。经我局到柳州市教育局和城中区教育局调查核实得知,2015和2016年度,柳州市城中区万达广场所在的学区为柳州市第十二中学教育集团文昌校区(柳州市第十六中学原校址)和景行小学谭中校区,学区划分和适龄学生入学就读的实际情况与当事人于2015年4月到9月期间发布的上述户外广告所宣传“学区之霸,万达房王,就读景行小学、文华中学”内容并不相符。尽管当事人提供了柳州市城中教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义务教育段适龄儿童生源情况调查的函》(复印件)中有“我区将根据生源情况,安排柳州万达广场业主子女于2016年秋季在优质教育学区(柳州市景行小学教育集团,柳州市文华中学或柳州市第十二中学)入学”等文字表述,提及了将根据生源情况,安排柳州万达广场业主子女在文华中学或柳州市第十二中学等学校入学。但是上述《关于……调查的函》并不是公布学区划分的最终结果的相关文件。2015年至今,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也从未将柳州万达广场小区划入文华中学学区。当事人根据上述《关于……调查的函》,在2016年学区最终划分结果公布前就委托广告公司发布了上述户外广告,其广告内容与柳州市城中区万达广场所在的学区为柳州市第十二中学教育集团文昌校区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上述广告的制作工艺为喷绘布折边打扣,面积为363平方米,广告发布费用合计为5445元整,上述广告费用当事人已支付给柳州市三品广告公司。2015年9月24日1栋公寓楼竣工验收完毕,上述广告在外墙拆除时同时拆除,经当事人确认,上述广告拆除时间约为2015年7月20日。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陈述了违法事实经过。

群众举报提供的公寓外墙户外广告照片和举报材料。

3、当事人提供了《柳州万达广场2015年第2次喷绘服务合同》、《廉政合同协议》、《柳州万达广场2015年第二次喷绘报价单》、《销售广告成功确认书》和《柳州万达广场2015年第2次喷绘服务明细》。

4、当事人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5、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开展2016年义务教育段适龄儿童生源情况调查的函》。

6、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关于对万达广场学区确认的复函》。

7、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16年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学区确认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柳州市2016年市区中小学学区范围的通知》。

8、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当事人根据《关于……调查的函》和《关于公布柳州市2016年市区中小学学区范围的通知》等相关内容,发布了上述户外广告,涉及“就读景行小学、文华中学”等内容与事实不相符,虽然不存在主观上的凭空捏造,但上述广告的内容,确实对希望子女就读文华中学的消费者构成了误导,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当事人所发布的上述广告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到7月20日期间,其发布广告的行为所适用的相应法律应为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不适用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属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虚假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633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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