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网处字〔2016〕112号
当事人:柳州二空医院,地址: 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94号;属妇产医院,有效日期: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3632827-445020413A5181。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其设立的“柳州二空医院”网站的(网址为http://www. lzekyy.com/)首页底部加挂“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文明网传播文明”、“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110报警服务”、“案件联盟绿色认证”、“公共信息安全网络监察”等电子标识,但均无法打开上述电子标识的链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左婷婷的两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的事实;
证据(三):2016年7月19日起,在当事人的网站首页页面截图、录像、打印提取的电子、书面证据及我局执法人员在提取上述证据时制作的《计算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明网址为http://www.lzekyy.com/的网站为当事人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的事实;
证据(四):受委托人左婷婷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柳州二空医院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左婷婷的受委托人身份及其受委托的资格和权限。
证据(五):当事人柳州二空医院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New Z+企业网站系统销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网站建设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柳州二空医院网站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当事人对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利用互联网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人民币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副本抄送我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