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413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413号

发布日期:2017-06-16 17:04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字〔201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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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耀强,男,汉族。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4月开始在柳州市白饭路瓦厂老三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卷烟、饮料、小食品销售及麻将娱乐业务。截至被查处时,卷烟总共进货25条,货值2600元,卖10.1条,剩下14.9条,共获利30元饮料、小食品销售及麻将娱乐业务直至查处时止营业额约1800元,获利润180元。当事人销售卷烟、饮料、小食品及麻将娱乐业务等营业额共计4400元,共获利2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17年4月18日对柳州市白饭路瓦厂老三栋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当事人陈耀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卷烟、饮料、小食品销售及麻将娱乐业务;2、2017年4月24日对当事人陈耀强的询问笔录(1次,共2页),证实当事人陈耀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卷烟、饮料、小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及经营状况3、当事人陈耀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陈耀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017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南工商听告字〔2017〕  413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陈耀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照经营卷烟、饮料、小食品销售及麻将娱乐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10

3、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项521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帐号:2105403009249013423)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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