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鱼处字[2018]100号
一、案件来源
2018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柳州市鱼峰区宝莲队原莲花小学场地门面11号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场所内从事家用电器销售的经营活动,但无法出示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家用电器店。据此,为进一步查明情况,经局领导同意,我局于2018年11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谢保初,性别:男,民族:汉。
三、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柳州市鱼峰区宝莲队原莲花小学场地门面11号以“惠民电器”为字号名称从事家用电器销售的经营活动,于2018年11月9日被我局依法查获,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没有获利。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开展家用电器销售的经营活动;2、当事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三):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经营时间;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开展家用电器销售的经营活动;2、当事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3、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没有获利。
证据(五):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开展家用电器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柳工商鱼听告字[2018]100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四、定性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
五、行政处罚及处罚依据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及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处(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帐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6,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