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第211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第211号
发布日期:2017-05-31 15:57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处字[2017]第211号
当事人:梁柳青;性别:女;年龄:26岁;文化:初中;
经查实,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租用飞鹅路飞龙新城一楼15、16号从事服装经营。2017年2月19日,当事人从广州市13行新中国批发市场购进印有图案和吊牌上英文是“panl fiunk”的T恤555件(其中刺绣T恤150件,进价13元/件、印刷图案T恤405件,进价8元/件)、卫衣1件(进价12元/件)、外裤4条(进价8元/条)共计560件(或条)总价款5242元,摆放在门面销售。至2017年2月27日被我局查处时止上述服装未售出,后经注册商标持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宏联国际贸易公司鉴定,560件(或条)标有
图案和吊牌上英文是“panl fiunk”的服装不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使用的场地。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购进 “大嘴猴”服装用于销售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面检查的现场情况。
4、现场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店面销售的标有图案和吊牌上英文是“panl fiunk”的服装。
5、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nl fiunk”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广州慧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商标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资质。
6、鉴定报告1份,证明560件(或条)标有图案和吊牌上英文是“panl fiunk”的服装不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认可。
2017年5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南工商听字〔2017〕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无照经营行为罚款200元;2、没收有图案和吊牌上英文是“panl fiunk”的侵权T恤、卫衣、外裤560件(或条);3、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不长,侵权商品未售出,且积极配合工商机关的调查,主动交出和停止销售侵权服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和停止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无照经营行为罚款200元;
2、没收有图案和吊牌上英文是“panl fiunk”的侵权T恤、卫衣、外裤560件(或条);
3、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1、如缴现金,到市内各工行网点。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罚款);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2、如转账,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并在转账支票空白处加填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