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2-20 16:39 【字体: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

市监处2019004

 

当事人: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81182765G(1-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叁佰贰拾陆万五仟叁佰圆整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06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  所:柳州市通达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对当事人在建设销售柳州恒大华府楼盘时涉嫌恶意提高价格、利用虚假价格再以打折优惠方式误导购房者购房进行立案检查20191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价竞告知字20191129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进行了研究,现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

实,当事人在销售柳州市通达路2号恒大华府商品房时,在销售大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栏中公示的部分楼栋同一房号的标价高于当事人房产部门申报备案的价格,并利用此价格向购房者进行宣传、虚假促销和虚假打折活动。 如在当事人提供的恒大华府“盛夏狂欢季  特惠安新家”促销宣传材料中,标示:房号20-2103号(建筑面积121平方米)房标明原单价15435元/平方米,原总价1869494元/套,折后总价1473238元,折后单价12163元/平方米,优惠396255元/套,实际上该套房当事人向市房产部门的申报备案价仅为1550336元/套。按当事人标明打折后的单价12163元/平方米计算,该套住房优惠仅为78613元,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虚假促销折扣误导了部分购房者购买了当事人销售的恒大华府商品住房

以上事实由本机关依法提取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恒大华府部分楼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设销售恒大华府楼盘的主体资格和取得销售行政许可的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恒大华府《商品房预售方案》售楼大厅明码标价公示栏中展示部分楼栋《房源明细表、恒大华府部分楼栋促销特惠房宣传材料、《关于柳州恒大华府商品房价格公示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部分购房合同、认购书、购房票据等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开展打折促销活动中,存在超过申报备案价格对外公示,虚构原价并虚假打折优惠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投诉人提供的举报信、恒大华府的促销特惠活动宣传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商品房认购书》复印件和购房票据复印件,证明购房者因当事人的虚假促销打折宣传误导而购买了该楼盘商品房,并向相关部门投诉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及投诉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查证属实。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销售恒大华府商品房前已将包括一房一价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报送市房产住建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取得了商品住房的预售许可,必须严格按申报备案价格作好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但当事人在宣传促销过程中却故意提高住房标示价格、利用虚假价格虚假打折优惠误导购房者购房,该行为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及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规定。属于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于实际最终成交价未超过当事人预售方案中的申报备案价格,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检查,经检查后立即进行整改,认错的态度较好,积极和投诉举报人沟通道歉协商退款,整改比较及时。符合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上交柳州市国库。收款人全称: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  收款人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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